网站首页 >>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关于拟对罪犯李晓梦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4-07-22 09:21:39

(2023)鄂0802刑更4号


罪犯李晓梦,男,1984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84020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荆门市东宝区仙居乡新屋村一组7号,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仙居乡聚仙小区4栋102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2月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1月1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监视居住,2023年5月15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荆门市看守所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暂不收押,同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了(2023)鄂0802刑初197号刑事判决,李晓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荆门市看守所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为由,建议本院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李晓梦所患疾病经本院委托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进行组织鉴定,该处2024年6月26日出具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意见书》((2024)鄂08鉴字第17号),意见如下:“罪犯李晓梦截瘫、大小便失禁,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罪犯李晓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李晓梦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