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关于拟对罪犯许杨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鄂0802刑更2号
罪犯许杨,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沙洋县,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91063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李市镇张巷村四组66-252,住荆门市掇刀区名泉小区西5栋4单元402室。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4月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3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2日经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24年3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2024)鄂080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许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时,荆门市看守所以罪犯许杨诊断为尿毒症5期不符合收押条件为由,暂不予收押,许杨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许杨所患疾病经本院委托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组织鉴定,荆门市中心医院于2024年10月17日出具了(2024)鄂荆门中心医医诊12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如下:慢性肾脏病5期(尿毒症期)、慢性心力衰竭、继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罪犯许杨所患疾病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规定之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许杨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四个月。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