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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规则与模式创新研究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3-03-09 14:45:59

在线诉讼规则与模式创新研究

论文提要:信息时代到来,“互联网+”概念风靡,司法机关抓住机遇与时俱进、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其核心是在线办理案件平台的建设;同时,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常态化防控形势,都为在线诉讼提供了发展的契机。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线诉讼的扩展使用过程中亦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如应用软件有待优化、线上开庭设施配备不全、证据审查及判断难度加大等。基于此,本文将以线上开庭这一重要实践环节为切入点,重点论述其重要价值、现存问题,并探索提升司法效率与维护司法正义相统一的优化路径。

创新观点:在线审判应尤其注重平衡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审慎把握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对审判效率与公平正义的诉讼价值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各地法院应继续加大在线庭审软硬件设备投入力度,在现阶段坚持实事求是,结合自身互联网技术条件,并充分考虑当事人参与在线审判的能力与条件,合理确定审理方式,并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指引适用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在个案审判中规范在线审判秩序,维护在线庭审的科学运行。


一、在线庭审的概念厘定和发展背景

(一)概念厘定

在线庭审,是指法院通过相关硬件设施设备在虚拟空间搭建互联网审判平台,借助网络远程视频技术组织案件当事人通过电子设备参与案件开庭,突破时空限制,使得法庭的审判人员、当事人、证人等分别在审判法庭和远程的互联网审判空间同步、实时地共同参与审判活动,在此平台上可以进行视频交流、笔录编辑、证据展示、文件储存等功能。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种审判模式不同于庭审直播,庭审直播只是将现实中的案件审理过程同步投送到网络上,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可以实时观看到案件审理全过程,它是互联网社会审判公开的重要创新;而在线庭审创新的是司法活动的参与方式,系对于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有效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探索。

(一)发展背景

1.现实背景

1.1智慧法院建设为线上庭审提供了广泛推行的技术和社会条件2015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即坚持以互联网技术发展为依托,努力实现“让数据多跑腿, 让群众少跑路”,随即司法系统内开始全面推行“智慧法院”建设工作。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标志着中国法院开启了“互联网+司法”的时代。近年来,随着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初步形成,移动电子诉讼平台不断优化并得到广泛推广运用,极大地改变了我国法院的技术条件,使其可以胜任线上庭审的开展。

1.2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为线上庭审提供了更成熟的适用条件。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要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明确了简易程序案件可以采取线上诉讼。在繁简分流机制改革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案由、案件性质、标的额、复杂程度等因素,判断案件应归属于繁案还是简案,从而初步确定应当适用的审理程序并推送到相应的审判组织。对于标记为简案的案件适用线上庭审有利于提升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这并非意味着非简易案件禁止或者不适用线上庭审,事实上,在当下实践中,因防疫政策的现实需要,许多较为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也会采取线上审判,即在线庭审和诉讼程序关联性并不大。只是在繁简分流改革中,在线庭审被视为简化诉讼的一种方式,简案在现阶段更为适应线上审判的审理方式,当事人接受程度也较高,以为在线庭审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发展舞台。

1.3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和常态化管控为线上庭审提供了迅速发展的契机。2020年末,新冠肺炎疫情从武汉首先爆发并迅速蔓延开来,全国多个省、区、市均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在此情形下,为确保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在全民隔离状态下的正常开展,2020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指导疫情防控期间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有序开展,各地法院也纷纷启动线上开庭、在线调撤的“互联网+”审理模式。在特殊情况下,在线庭审并无不可克服的技术、社会、公众接受度等障碍,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普及,得到了广泛适用。同时,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发展也对非接触交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线审判不仅可以在适用疫情防控政策的情况下保证法院审判工作正常进行,还满足了降低防疫成本的政策性需求。

(二)制度背景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适用范围仅针对互联网法院这一特殊主体,存在局限性。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其中第六部分专门规定了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的相关内容,但该办法适用范围限于改革试点法院,存在着体系较为零散、效力层级不高等问题。在线诉讼最初最高院作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法在国内进行小规模推广的,后新冠肺炎疫情突发,该试点方案被迫迅速扩张适用到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法院并且由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需要,各地法院不得不将日常的审理工作持续地寄希望于在线审判,《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已无法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必要制定统一的程序规则。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全文共计39条,在总结吸收了近年来互联网法院和地方试点法院积累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互联网技术原理和诉讼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创新性地提出在线诉讼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首次从司法解释层面形成了体系完善、实用性强、务实全面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

二、在线诉讼的现存问题

(一)冲击了传统诉讼文化,法官亲历性被挑战

我国传统的法庭审判通过划定规限的司法空间以凸现秩序观念,促成法律活动的技术化。在审判场所,法庭的正上方悬挂国徽、法官身着法袍手执法槌端坐审判席,检察官身着制服端坐公诉台,律师则身着律师袍出庭,旁听席和审判席间隔一定距离,给人庄重威严、不可侵犯的直观感受。而法庭庄严肃穆的特点,让案件当事人心中不免产生敬畏之心,说假话、做假证等扰乱审判秩序行为发生的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有助于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故而最终的审判结果也会更加的公平公正,在此基础上,审判结果在公众的内心中权威性也相对比较强,公民的认可度也相对比较高,主动履行可能性更高。而在线庭审将审判人员、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割裂在不同的空间,脱离了传统审判模式的“仪式感”,削弱了当事人内心真意的表达,从而加重了法官形成心证的负担。严格意义上说,在线庭审模式下的当庭质证及法官亲历性原则已经被突破,不利于接近事实正义。

(二)证据鉴真难度增大,法官心证负担加重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最佳证据规则,强调证据原件是认定事实的最佳证据,在证据提出阶段一般应当提交原件。而《规则》规定电子化材料在法院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实际上认同了电子化材料 “视同原件”的效力。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是法官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基础,证明过程是发现案件真实至关重要的环节在线庭审模式下,证据展示的载体由纸质化变为电子化,图片或者文件等证据材料原件不能直观地面对面展示质证,而是需要通过投屏等方式视频展示,这为证明过程埋下了证据鉴真的隐患,使得发现真实的待证事实变得更具挑战性。提供证据一方当事人通过视频传送只能展示实物证据的外观和内容,无法将证据全貌予以完整展现,无法实现与线下举证的同等化证明效果,而这很可能直接导致对方当事人质证不利

(三)在线庭审未落实审判公开原则

实践操作中,在进行开庭前准备工作时,书记员会按卷宗材料中记载的当事人信息,一一联系当事人并引导其操作,确保能顺利接入庭审通道;在正式开庭时,法官会再次对当事人身份进行确认。上述举措虽保障了接入线上庭审的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也实际上剥夺了旁听人员观看庭审的机会。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依法依申请允许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案件审理应当一律公开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但各地法院实际启用在线庭审以来,在线审判与庭审直播并未能相互衔接,也几乎没有条件能及时让社会公众直观看到线上庭审的全过程,在兼顾线上庭审效率与安全性的同时,却也背离了审判公开原则。

(四)软硬件设备和现有互联网技术水平对诉讼效果影响较大

在线审判模式需要高度发达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作为支撑。首先是线上身份认证,虽然法院会在开庭前指导当事人下载相应线上审判软件以及通过线上身份认证接入庭审的办法,但实践过程中,一般线上身份认证均是以身份证号码、立案身份信息等作为登陆条件,而当事人和法人的此类身份信息在信息化时代并非绝对的隐私和安全,此种连接方法究竟能否保证接入系统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还有待考量;其次是线上庭审秩序,线上庭审的连贯度高度依赖网络流畅度和平台运行速度,若出现网络中断、画面卡顿、音质不清等影响庭审质量的情形,隔着电子设备,法官对庭审的实际控制力被削弱,若由当事人在此时情绪激动不配合庭审活动的有序进行,势必造成庭审秩序的混乱,不利于诉讼程序的顺畅推进;再者是开庭笔录电子签名回传技术,实践过程中,线上庭审各环节结束后,进入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的环节时,因不同电子设备之间的差异以及平台网络延迟等问题,数字签名常出现签名后显示不出来或者显示成黑块等情况,不得已审判团队只能在庭后将笔录寄给签字失败的当事人进行确认签字,有违诉讼程序效率要求。

(五)线上庭审功能仅满足于特殊时期不同空间交流,推力尚不充分

尽管在线诉讼在疫情爆发前已被最高院作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法但若没有疫情暴发的特殊背景,全面展开线上诉讼的进程不会如此之快就当下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尤其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当事人选择线上诉讼其实是无奈之举。因为目前全国疫情形势总体平稳,但局部疫情仍有波动,疫情防控压力持续存在,若法院所在地或当事人所在地因出现确诊病例而进入管控状态,为严格遵守案件审限管理规定,避免案件审理进入停滞状态,法官不得不向当事人建议能否采取线上庭审模式参与审理。如果可以选择,相信不少案件特别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应该都不会太积极选择展开线上诉讼。综上,即使在推行民事诉讼繁简分流试点改革的背景下,线上诉讼也不可能疫情防控期间那样普遍

三、在线诉讼的完善

(一)平衡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审慎把握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

通过本文上述分析可知,对于影响线上审判适用和普及的诸多因素中,现有的线上庭审方式技术不够成熟稳定是客观影响因素,公众的接受程度则是主观影响因素。然而“互联网+司法”是大势所趋,主观的接受程度无法阻挡客观的发展,但新事物的发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开展线上庭审的初期,适用线上庭审时仍应综合考虑案情复杂程度、庭审时长、庭审效果等因素,若案情相对复杂、证据冗杂、庭审耗时长的情况下仍选择线上庭审,则会直接影响到庭审效果,不利于案件的实质审理。随着线上庭审技术成熟、功能日益完善以及公众接受程度提高后,通过线上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的案件类型应当是多数,不宜选择的案件类型只应是少数。

除了互联网技术、电子设备、应用功能等客观方面的条件之外,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也很重要。首先,《规则》明确规定了“合法自愿”系在线诉讼的基本原则,并以“当事人同意”作为程序适用的正当性基础,即在制度设计上赋予了当事人同意决定开启线上诉讼的程序选择权。在同一个诉讼案件中,可能出现有当事人想要主动申请在线庭审的需求和愿望,也会有当事人不习惯、不愿意参与线上开庭,对于上述讨论的情形,《规定》明确了采用线上线下混合诉讼的方式,即同意的当事人可以采用线上方式参与庭审,不同意的当事人则仍采用线下方式到庭参与诉讼,即未经当事人同意,法院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适用在线庭审。事实上,从已经开展的在线庭审来看,各地法院也普遍将“诉讼参与人同意”作为适用互联网庭审的前提条件。但我们还应该考虑到,当事人对线下还是线上的庭审方式究竟有没有绝对的选择权?试想,若一方当事人因疫情管控的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参加线下开庭,即使一再延期也迟迟无法确定开庭时间的情况下,该当事人具有线上开庭的条件却拒绝参与线上庭审,在此情况下,法官应作何抉择才能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又能使案件在审限内得到正常审理。笔者认为,在线上庭审与线下庭审法律效力相同、适用法律相同的前提下,以何种方式审理案件应由法院决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决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案件在何时、何地以及如何进行审理均属于审判权的范围,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权利从未赋予过当事人。当事人对于线上或者线下参与诉讼应该享有建议权,若建议的理由具有正当性才有可能被法院采纳。故若不存在时间冲突、设备不允许以及当事人不具备运用互联网的能力等正当理由,当事人不得拒绝法院关于开启线上庭审的决定。目前,受制于技术条件以及公众对线上庭审认同度有待提高的现状,以“当事人同意”作为适用线上庭审的前提只能说是一个权宜之计,若个案中出现了只能启动线上庭审而当事人拒绝的情形,确实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平衡才能兼顾公平与效率。

(二)线下线上多措并举突破证据鉴真困境,满足复杂案件的质证需求

上述提到线上开庭的证据鉴真存在困难的主要原因是,现阶段大多数线上审判平台不能充分实现证据展示的功能,部分法院为避免开庭时网络延迟、投屏卡顿等问题,会在庭前准备环节组织各方当事人对现有证据进行初步交换并发表质证意见,以便减轻庭审负担,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现存的技术障碍对线上庭审流畅性造成的影响,但一旦当事人在庭审中需要提交新证据时,举证、质证环节又会迎来新的挑战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已有的电子卷宗资源系统运用在线上庭审的各个环节并增设一个可证明且可追溯的电子化证据传输时间系统,当事人首先需要通过相应的身份资格认证后方可上传证据材料,同时要在规定时限内附其电子签名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免证据突袭的风险。

(三)实现互联网庭审直播,充分落实审判公开原则

庭审直播是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创新举措,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已形成以庭审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的良好局面。线上开庭也应该做到在互联网上同步直播,这在目前各地法院线上庭审的实践中也是一个普遍令人困扰的问题,主要是涉及系统不兼容以及尚未解决资源和权限的开放共享的技术问题。那么,如何才能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做到在实施在线庭审的程中严格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呢?首先,法院在线上开庭就应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告栏等多种宣传渠道准确地发布案件公开审理的公告,提供报名方式并收集旁听人员身份信息,积极与系统工程师联系增加切入端口,为旁听人员提供接入通道参与旁听的途径;其次,法院要注重保障庭审数据资料的安全,督促当事人及旁听人员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不私自截屏、录屏或以其他未经法院许可的方式将庭审资料泄露出去,但由于线上开庭时,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不在同一空间,难以判断是否有偷录等行为发生或者无法进行直接干预,故要积极与软件工程师沟通在技术层面上加强防录屏、截屏等功能,同时,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参与线上庭审的场所也进行相应规范,例如要求其选择环境相对封闭安静、光线良好、背景适宜、网络通畅的地点,保证庭审视频中不得有无关人员出现。

(四)加大技术、人力、资金支持,积极解决线上庭审在技术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针对性解决线上庭审实践中的技术问题,才能让线上庭审更加便捷可靠,更加为社会公众所认同。首先,网络速度已经成为在线庭审流畅度和稳定性的掣肘因素,这需要国家通过加大5G网络建设等措施在通讯领域提质增速。同时,各地法院也要投入充分的人、财、物资源,配备与线上诉讼要求相适应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其次,充分将新兴技术融入在线庭审之中,例如人脸识别技术,线上庭审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身处不同空间,当事人通过输入进本身份信息就能接入庭审,接入后再由审判人员进行身份核对,考虑到网络视频卡顿、延迟等因素,此种身份验证方式相比线下庭审人工直接对比的核实方式,存在更大的风险。然而随着人脸识别技术日趋成熟稳定,若将其运用到庭审身份核对之中,有利于确保出庭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再者,除了考虑法院的设备及技术问题,当事人使用软件和硬件设备情况也应被纳入考虑范畴,对于当事人自身拥有的软硬件设备及互联网运用知识难以满足在线诉讼需要时,则会对其参加线上庭审造成现实障碍,各地法院可以积极联系当地政府、乡镇、社区积极改善当事人参与线上庭审的条件,例如在利用乡镇、社区原有的群众活动室的基础上合作共建在线庭审设备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