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读书会分享】读《送法下乡》有感
读《送法下乡》有感
李利娟
今天我与大家分享的是苏力教授《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读书心得。
相信大家看到书名的会产生和我一样疑问,送法下乡是什么?为什么送法下乡?这本书是一本普法宣传资料吧?最初我的理解是:“法”是法律知识,“乡”是偏远地区,“送法下乡”是去偏远地区普及法律知识。因为偏远地区的人们法律意识薄弱,所以才送法下乡。打开书本一看,第一编的第一章就是“为什么送法下乡”。细看才知道,原来“送法下乡”并不是我理解的那样,而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是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努力。送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使国家权力,包括法律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中国当前学术界的法律研究一般以法学为视角,而苏力教授的这本书却是以中国基层法院为研究对象,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基层法官审判方法的合理性、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他们的职业素质和能力。
本书共有四编,可以说体系非常庞杂。正所谓“见微知著”,我今天想通过书中第五章《纠纷解决与规则的治理》的内容,与大家分享我的体会。在一章,苏力教授提到了基层法官在乡村的难处。
苏力教授敏锐地观察到,法官送来的法其实未必适用,但是农村又必须得接受这套法律,那么这法律势必要经过一番变化“入乡随俗”,而这变化却又不能超出一个范围,这其中的微妙就成了值得探索的问题:基层法官的基本职能究竟是落实和形成规则,还是解决具体纠纷?
为探讨这个问题,苏力教授开展了大量的田野调查和调研,在书中引到了他调研时旁听的一起赡养案。一对老年夫妇起诉四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此案最终以法庭调解解困,在法庭调解的最后阶段,法官不仅提到了狭义的赡养问题,而且考虑到许多细节,细致到老人的吃油是荤油和素油问题,老人吃蔬菜的问题,老人儿子提供的粮食中是否有绿豆和黄豆的问题等等。对于我们而言,这些问题实在琐碎,根本不是法律争议,与规则更不相关,而且这些问题是法官主动提出来的,甚至某种程度上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基本司法原则和法官消极中立的制度角色。但这个案件中法官处理案件的方式并非对法律条款的机械适用,而是对案件所有细节尽可能的思虑周全并写入协议,使最终达成的协议符合当地的经济情况和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避免未尽事宜得不到解决而产生新的纠纷。由此,苏力教授指出基层法官在处理问题时一个主要的关注是解决具体的问题,而不是机械适用规则,具有很强的实用理性倾向。这个观点与当前我们提出的情、法、理相结合的“能动司法”理念相互契合。
我本人作为一名从家门到校门再到机关门的“三门”法官,基层工作经验非常缺乏,在参与法庭工作中暴露出了一定程度的“水土不服”,深刻理解到了苏力教授关注的基层法官的难处。栗溪法庭辖区的案件并不多,案件的标的也比较小,但由于地处偏僻,村民的法治意识较弱,进入到诉讼中的纠纷大多伴随着强烈的情绪冲突。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面对当事人条理并不清晰但又充满情绪宣泄的倾诉,我感觉自己熟知并熟练掌握的法律规则在这里显得有些苍白无力,甚至感觉自己一口标准流利的普通话都成为了一种“缺陷”,想要化解矛盾除了法理之外,最终可能还是要落脚到道德和情理、人情和礼俗。幸运的是,随着人民法院四融共建工作的不断深入,通过走访调研、巡回审判、综治例会、乡湾夜话等活动,我与基层组织及调解能人的联络逐渐加强,了解到了更多风土人情和乡规民约,学习到了更多与老百姓打交道的技巧,我逐渐开始领悟法庭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真谛。
由此,我也对基层法庭“送法下乡”工作有了更新、更深刻的认识。
(一)凝心聚力:积极融入基层多元解纷大格局。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这不是一句空话、套话,要积极吸纳年轻调解能人的力量,弥合新一代的法官对于乡情礼俗的断层,真正发挥他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从源头上化解纠纷。
(二)赓续传统:德法相济弥合法理礼俗裂痕。在处理基层社会矛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在适用法律同时吸收传统文化中“无讼和谐、淡化对抗、道德教化”等观念,将法理礼俗相融合。
(三)教化引导:普法扬善浸润人心观念。人民法庭除了践行审判职能之外,还要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创新司法宣传和引领作用,不断增强基层群众对司法文化的认同,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治理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