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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研究
——基于栗溪人民法庭的讨论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3-03-09 15:30:09

人民法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研究

——基于栗溪人民法庭的讨论

论文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跨入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也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法治乡村”的提出,是在2018 年经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的颁行,“法治乡村”建设正式进入人们的视野。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的最基层,主要设立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基层治理的“支撑腿”,只有把这个基础工作做好了,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才能搞好。本文以作者所在的人民法院派出法庭—栗溪人民法庭为例,作者在栗溪人民法庭工作生活一年多以来的一些感受与体验以及处理的审判实务与“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目标的参与和实施者的角度出发,讨论乡村法治的难点、痛点以及发展前景。

关键词:人民法庭、基层社会治理、法治乡村、中国法治建设


一、人民法庭建设进入新时期

(一)自上而下的法治乡村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跨入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也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中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命题。十九大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并依托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可见,在党中央的战略布局和顶层设计中,广大乡村地区的法治建设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当中,“法治乡村”建设是不可缺少的一项重点工程,在强调法治化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当中,如何去建设“法治乡村”尤其重要。中国城镇化进程日益发展的今天,乡村人口日益流失,就拿作者所在的栗溪法庭来说,在上个世纪,栗溪法庭共有两个镇、两个乡,因为乡镇企业的颓废以及湖北省煤炭行业的大整理,人口逐渐流失,没有新鲜血液注入,青年人不愿意回乡建设家乡,产业不足以支撑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现在栗溪法庭所辖仅有两个镇,栗溪镇与马河镇,人口不足两万人,且多以老年人以及读书幼儿为主。所以说中国广大的乡村始终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疑难和薄弱之处。这不仅是因为城乡二元蕴含的传统与现代观念、地理空间的中央与边陲,以及法律文化的国家法与习惯法,构成多维度的内在紧张;与此相关的,还在于改革开放 40 年,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的内涵与重点,随着国家战略、社会结构和制度生态的变迁而不断变化。

(二)乡村法治建设的价值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在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背后离中国共产党和农村的勠力同心。法律的实施确保了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地位,从多向度为乡村发展伸出法律援助之手,破解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过程中面对的艰难险阻,为实现“法治乡村”保驾护航。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2020年中国顺利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各项工作背后离不开井然有序的法律,因此推进法治现代化是时代和形势发展的必然选择。伴随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战略的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日益完善,乡村发展迎来了新曙光。乡村法治建设辐射多方面,关系到农村现代化,人民当家做主、中国梦的实现等多种价值维度。

(三)“法治乡村”建设各个地方优秀经验

随着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与深入,中国各地区各个社会阶层都向乡村地区伸出法律援助之手,形成了共建美好乡村视图下“百花放”的效果,同时,各区域结合自身特点,集思广益,开展乡村法治建设的新路径。甘肃省按照“两聚焦一结合”理念与脱贫、振兴融合,融入区域法律;四川省将政法工作纳入全局,形成内外联动乡村整治;河南省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助力乡村振兴,这些举措传播法律意蕴,弥漫法律清香。实践是检验客观真理的唯一标准,各地区帮助乡村建设的进程中,不仅摆脱了物质上的贫困,法治精神也得到了滋养,党员干部在发挥先锋作用的同时加深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满足了村民的诉求与渴望,用法律营造了脱贫攻坚的和谐局面。

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法庭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定位

目前的乡村社会除了传统的农地、家事、乡邻纠纷之外,新型纠纷类型不断出现。这代表着乡村治理问题的复杂化、多样化,尤其是农村产业的发展,引发了一系列纠纷。例如在作者任职的栗溪法庭以及协助漳河法庭办理的案件当中就可以发现,数量占据前几位的案由已经与传统意义上的乡村纠纷大不相同,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诸多新型非乡土纠纷类型出现,并且数量庞大。这是在新时代乡村出现的新问题,此类新型纠纷和涉众纠纷的出现,使得人民法庭原本的审理方式和结构受到挑战,这也是城镇化进程的必然产物

人民法庭设立的初衷,决定了人民法庭不是单一化地履行审判上的便民诉讼服务职能的机构,同时还担负着基层社会治理的职能,而当下的人民法庭确实呈现着一种职能弱化的趋势。法官应付日益增长的案件已经疲于奔命,单从案件数据上并不能显示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如何

(二)多元解纷方式的适用力不足、支持力不够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应是人民法庭在案件的审理和区域治理中广泛应用的方式,通过其他治理主体的努力,将乡村社会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让乡村社会的多元解纷机制真正地活跃起来,避免司法成为唯一的治理方式。人民调解员选任并不能够符合要求。现阶段部分人民调解员来自于各乡镇、自然村的综治办或者治保主任,,这部分人员日常工作已经较为繁忙,对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案件不不一定能够认真仔细。通过对现在数据显示,多元解纷方式出台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实际上效果并不明显,大部分案件还是需要判决,显然这是与我们目前要求相违背的。

(三)人民法庭所提供的治理功能与村民需求不相吻合

受纠纷过程的参与程度所限,人民法庭对村民的需求只能针对诉讼行为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而无法判定其真实的需求。在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标的非常小的案件,这类案件大多伴随着双方当事人强烈的情绪冲突,通过询问了解到村民的诉讼目的大多为了争一口气。一般来说,此类“争口气”的案件矛盾产生时间长,处理起来棘手,人民法庭想要单纯的通过法条裁判是无法满足村民真实需求的,除了法律之外,此类纠纷更需要落脚在道德甚至情理方面。对于工作年限长的法院干警来说,应付此类事情较为得心应手,但是若年轻同志处理此类案件可能适得其反,甚至有可能激化双方矛盾纠纷。人民法庭往往对事情知晓是较为滞后的,“不诉不理”针对于乡村司法来说显然是不能够符合要求的,往往等到农民当事人走到诉讼的程度,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已经较为深了。例如栗溪法庭一件案件。原告在被告所有的小卖部赊购了1000余元的生活用品,双方从2015年开始就已经对这个事情进行了追讨和索要,但是由于各方信息滞后,双方因此事进一步发生纠纷进而演化成了武力冲突,双方彻底激化了矛盾。此类案件比以往的寻常的银行借贷、房屋买卖合同更加令人难以处理,更加牵扯法官心神。即使判决致使的执行工作也更加难以开展。

(四)治理规范指导要求不明,人民法庭治理制度滞后

我国现行的规范文件对于人民法庭治理职能的相关事项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无论是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方式、要求,还是与其他治理主体如何配合、人民法庭在治理体系中的定位等,都很难找到一个内容详实,具备操作性的纲领性规范文件。司法实践中各地虽然探索出了诸多工作方法,但是缺少理论上的支持和规则层面的指导,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并未真正确立起来。

三、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思路

(一)人民法庭的定位准确

要破解人民法庭的治理难题就必须辨明人民法庭的定位。人民法庭首先是一级政权组织,人民法庭的历史是一种国家政策驱动下富有司法理性的“权力下乡”进程 ;人民法庭的模式是一种以司法技术追求政治理念的权力网络交织方式 ;人民法庭的审判是一种国家意志依靠法律载体在乡村融入再现的过程 ;人民法庭的治理是一种国家政权建设的触角在乡村延伸的途径。人民法庭的乡村治理职能既是一种司法的延伸,同时也是国家政权的下沉,是公权力依法介入乡村社会的一种实践,合乎逻辑也合乎情理。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如何加强人民的司法公信力成为了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地缘社会中,来自不同地域,拥有着不同的语言及风俗习惯的人群聚居,这些不同的元素相互之间的碰撞使得地缘环境下社会人群对于新事物拥有较高的接受度。这些变化既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例如沿海地区例如上海、广东等地区群众的法治意识普遍较高,接受新兴事务的程度也高。在这样的环境下,当事人收集证据、辩论的意识提高这对人民法庭的一些司法服务的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偏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法庭所需要应对的当事人更加质朴,可能大部分群众并没有较高的法治理念,只有朴素的权利观和正义观,这对我们人民法庭工作提出的要求必不可能低于沿海地区。“我出钱修的房子离婚凭什么分给他”、“我怎么不能代表我孩子出庭呢”、“庭长,啥叫质证”、“全村人都知道的事还要啥证据”、“我给人干活去了开庭就没来”,这些话直到今天,在我们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依旧能够听到。这些质朴的话语无不反应了一些低文化水平当事人的朴素权利观、模糊的程序观和证据观。“现代法律制度特别强调形式理性,而农民当事人更看重的是实质理性,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中国法治进程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

将乡村振兴战略运用到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过程中,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农村“三农”问题,并加快形成农村政府主导的、公平公正化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治理方式。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之上。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既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也离不开对人们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规范治理。所以在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道路上,我们更加应该贯彻和落实好乡村振兴的发展战略,用法治思维、多元化参与治理的方式来实现农村基层地区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等相关项目的振兴。

(二)人民法庭健全立案制度

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地区下的人民法庭中,例如作者所在的栗溪法庭,受理的案件量少,当事人基本上不聘请代理人。他们在立案的时候完全依靠这些法庭中的干警指导、交流。而在立案的同时,法官其实就开始在调解,很多时候诉前便解决了。但是在城乡结合的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例如作者协助办案的漳河法庭,人民法庭管辖的案件类型多,大部分当事人都聘请了律师,完全依靠法官指导立案已经不再可能,需要更加专业化、现代化的功能

(三)加强与辖区内其他政府机构的交流

就如要辩证的看待人民法庭的再定位一样,乡土社会下的人民法庭还是有着许多需要通过当地一些传统调解模式解决的案件。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庭需要利用现代便利的通讯工具及庞大的信息网,这样不仅能够便利法官在一些案件中的调查取证工作,更多的是能够在尊重当地风俗的情况下,更好的解决案件,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真正的做到司法为民,化解纠纷矛盾。

(四)重视法制宣传,提高以案释法效果

在乡土社会中,不同的地域也同样的产生了一些不同的法律适用的方法。例如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构成盗窃罪的数额就比一般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高;一些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可以支持人伤案件中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这些不同之处需要管辖这一行政区域的人民法庭的法官注意释法工作,避免引起因为这些差异而产生的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困难。同时,加强法制宣传也要求地缘社会下人民法庭的法官不断的加强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完善。

四、人民法庭建设对法官的要求

(一)基层法庭法官的裁决艺术

从基层人民法庭的整个司法实践的过程来看,出判也意味着法庭的纠纷进入了尾声。但“自由心证”向“判决文书”的转化并非一蹴而就。法官们需要考量多因素,不仅要把事实讲清楚,还要考量法律适用的问题,尤其是面对当事人可能随时出现的“闹剧行为”,这些考量就显得更为必要。从农村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基层法庭的法官不能像高级、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一样,在更多的时候,你不仅仅是一名法官,你还要充当“律师”,教会当事人收集证据、甚至是告知他们什么是证据。

在法学研究中,份蕴含专业技术和专业知识的判决书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功能,即给予同行启示。这就是说,判决书本身就预设了法律人的一般性认知,即法律需要法律人的说教来引发社会规范的形成,而判决书在体现法官的认知和判断的同时,也蕴含了他作为一个法律人的某种设想和预期。所以,律师和其他法官自然就是所谓的“同行”。但现实中,法官们也将“同行”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操作,尤其是在司法责任制度改革的今天,在当事人随时可能“闹事”的情形下,法官首先要考量的因素还是主管他们的上级法院的法官。一旦上级法院的法官肯定自己的裁判说理,也就意味着自身的裁判具有合法性,自然也就保证了法官们自身的安全。因此,在基层司法实践中,法官们会积极主动地选择这种标准化的、技术化的治理手段,并以此构建更为专业的法律文本,以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定纷止争”。

(二)基层法庭法官的说理艺术

“现在是要求越来越严了,咱们的大部分判决书会传到网上,要是你这个判决书写的有错别字,有引用错误,那大家都会看到,都会闹笑话,就是院里不说,你当这个法官还好意思吗?所以,现在社会,不管是谁,都需要不断学习啊。不学习是真不行,司法领域一直在改革,你干这一行,能不跟着改革走?法官难当啊。”这样的话,在“法官”同行中可以听到。

判决书作为法官说理的重要产物,是一种强烈的目的性“话语”实践。它不仅要做到逻辑上的自洽,还需要将这种说理有效传达给各个“听者”,并让其理解和接受。这就需要法官借助于“理解意义”的方式去实现。通常来说,人们对事物的理解,首先需要理解其中的意义,而作为专业知识图示的判决书就成了人们理解法律意义的重要空间。所以,法官们便借助于法律文书的书写过程展开对纠纷当事人多重说服的模式,并通过这种赋予意义的方式达到他与之想要沟通的主体上级法官之间的“合理性对话”,以确保自身的“安全”。法官的司法裁决和出判实践就是通过这种专业化、技术化的治理方式实现了对纠纷的有效治理。

同时判决书观看对象与身份不同要求也是不一样的,专业性和通俗易懂都要具备,这是基层法庭法官的最高要求。针对案件当事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基本的法律术语可能都不清楚,若是一份判决书过于晦涩,使用各种术语没有让当事人看懂的判决书可以说是一份不成功的判决书,甚至是失败的判决书。作者所乐意做的事情是,当事人对判决有不懂的地方能够主动联系,我们可以进一步解释判决书,为什么这样去判,庭审中你所陈述的为什么没有得到支持,这样可以化解大部分矛盾,退一步来说,也能够提高审判效力,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