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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之困境与出路

作者: 张小敏   发布时间: 2017-04-14 16:10:02

我国行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之

困境与出路

  

论文提要: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涌现出了大量的行政、民事诉讼交叉的案件,由于该类案件涉及行政、民事两部门的实体法律、又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该类案件在诉讼程序上的衔接机制缺位以及司法审判的实践经验不足,从而造成了法院在该类案件中采用的审理模式混乱,降低了司法的效率,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清楚认识行民交叉案件的表现形式和基本类型是厘清该类案件审理模式的基础,我国当前分开审理模式、附带审理模式、独立审理模式有得有失,但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可复制的规范化机制,以先决问题的性质为中心建立区别化的审理方式是当前司法背景下的可行之举。(全文共9400字)

    主要创新观点:本文概述了行民交叉案件的特点、表现形式和基本类型,作为探讨行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铺垫,运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论证了我国当前三种审理模式的得失,通过对比域外不同法律体系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成熟经验,构建了以先决问题的性质为中心的审理模式。

 

以下正文: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实行平行制度,解决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应适用各自的诉讼法程序。这两种程序在立法宗旨、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审判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别。当一个案件同时涉及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时,究竟应适用何种审理模式,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民事与行政诉讼程序之间缺乏衔接机制。两者在审理方式、程序、证据规则等法律适用上均不一致,再加立法制度欠缺、司法制度不完善、法律解释等方而不足,经常会出现裁判结果相互矛盾的情况,从而导致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相互对立的局面,使法院工作陷入困境,以至于法院在审理行民交叉案件时,出现了同一或不同法院却对同一纠纷作出互相矛盾的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的情形,甚至出现过“一个纠纷,两种诉讼,三级法院,十年审理,十八份裁判”(1)的法律怪象。如何处理民事与行政争议的交叉问题,对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有着重要意义。

一、我国解决行民交叉案件的表现形式及类型

(一)行民交叉案件的表现形式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行政与民事争议互相交叉(或牵连)、互相影响的案件,即在法律事实上互相联系,在处理结果上互为前提、互为因果的案件,这类案件就是本文研究的“行民交叉案件”(2)。其主要特征为:1、行政与民事争议案件在法律事实上具有交叉性,即行政争议因民事争议产生或民事争议因行政争议产生。2、行政与民事争议案件已先后被法院立案受理,但尚未审理终结,法院应首先解决两个关联诉讼的审理顺序问题。3、在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关系或互为前提条件,即一个争议的解决决定另一争议的处理结果。

行民交叉案件一般是由行政行为引发或介入而引起的,完全私权纠纷不会产生行民交叉案件。(3)要寻找解决行民案件的方式,就要对行民交叉案件的不同类型进行分析,而要能正确的划分类型,又需要对引起交叉问题的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分析。从司法实践来看,引起行民交叉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

1、因行政确认行为引起的交叉案件。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4),例如工伤事故的确认、权属的确认、残疾等级的确认等。行政确认行为一般属于可诉性行为,若行政相对人不服诉至法院,一般应先审查该争议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是否合法,并在此基础上判断行政确认行为是否正确,行政行为的不正确会损害到行政相对人的民事合法权益。容易引发行民交叉的行政确认行为一般包括责任认定(如行政机关对交通、工伤、火灾、医疗事故的认定)、土地、房产的权属确认、行政登记行为。

2、因行政裁决行为引起的交叉案件。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下,依据职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与行政管理行为有关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行政裁决的对象并非涉及所有的民事领域,只对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联系的部分区域进行裁决,主要存在侵权纠纷(如专利侵权(5))、权属纠纷及土地、房屋征用补偿纠纷。

3、因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交叉案件。行政处罚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惩戒行为。(6)因行政处罚行为引发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主要在治安管理处罚、产品质量、药品管理、食品卫生、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方面。譬如,造成环境污染的受害人既可以向致害人提起民事侵权之诉,也可以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出现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交叉。

4、因行政许可行为引起的交叉案件。行政许可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7)行政机关的一些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主体的资格相关联,直接决定其有无参与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资格。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申请作出的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和依职权作出的吊销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行为,即直接涉及民事行为主体资格的取得、消灭及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取得、变更和消灭问题。

(二)行民交叉案件的基本类型

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其诉讼权利的主张和请求的性质,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主张和请求的性质又决定了法院应当启动何种诉讼程序。基于此,本文划分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标准是依当事人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当然,还要考虑当事人所主张的争议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次地位这一因素。在考量了划分标准和因素这两个前提下,可将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分为两大类:民事诉讼中涉及到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中涉及到民事争议。

1、行政争议作为民事争议先决问题类案件

这类案件存在于民事诉讼中,即在民事诉讼中,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它直接影响着民事案件的性质或裁判结果(8)。该类案件的特点为:首先,依案件的基本性质来看,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质上是属于民事争议。行政行为的介入不是引发案件的导火索,双方提起诉讼的目的仍在于解决民事纠纷。其次,依案件的主从地位来看,民事案件为主,行政案件作为附属问题。审理这类案件,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学界对民事诉讼中能否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曾有三种不同的主张:一是绝对否定法院在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享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权利;二是尽量运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來解决纠纷;三是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当作证据使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就参照证据的有关规定。目前,学界达成了共识即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民事争议作为行政争议先决问题类案件。

这类案件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同时,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类诉讼形式。提起行政诉讼是为了请求法院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政行为,请求法院审理民事争议是因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之所以会产生这类案件,与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理念的更新、行政职能的转变是分不开的。这类案件的显著特征为:第一、从案件的基本性质看,该类案件必须以行政诉讼成立为前提,也就说本质上该类型的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的范畴,当事人提起诉讼是以化解行政纠纷为最终目的的。第二、从争议的主从关系看,行政争议为主,民事争议属于附带问题。这类案件中,可以将行政问题、民事问题分离开来,行政争议的解决是不依赖于民事争议的处理结果,但却以民事争议的先决条件而存在。第三、法官不能依职权主动审理相关民事诉讼,启动该程序的只能是民事争议的当事人,且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起。

二、我国行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现状

由于目前我国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的处理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认识,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案件处理时很不一致,处理方式也多种多样。

(一)分开审理模式

分开审理,即依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归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管理,于是就有了两个审判庭依各自的程序分别进行审理的一种处理方式。为了避免出现矛盾判决,分开审理时首先要考虑孰先孰后的问题,即民事在先还是行政在先。由此形成了“先行后民”和“先民后行”两种主张。

1、先行后民。在行民交叉案件中,行政案件能否得到解决直接关乎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民事诉讼应该先暂停,待行政裁判做出后,再回到对民事争议的审理。这种做法叫“先行后民”,是实践中也最为常见。(9)实行先行后民审理方式的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民事诉讼已经开始,在审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需要确认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结果对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力;三是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法院是不得随意中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

2、先民后行。在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中,民事纠纷的处理结果作为解决行政案件的必要条件时,应就民事法律关系先行判断,再处理行政法律关系,“先民后行”的审理方式就比较合适。这一审理方式主要适应于行政诉讼中存在民事争议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实行先民后行处理方式的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启动,相关诉讼参与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合法须在行政程序中予以确认;二是行政与民事的交叉表现在法律与事实两个方面;三是民事行为是否有效成立对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起着关键或决定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先民后行”不同于“先行后民”,如果是“先民后行”的话,法官不是因当事人的申请而被动中止,反而是主动中止行政审理程序的进行。原因是在行政诉讼中,法官需要审查的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在正确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对民事争议做一个合理的交代,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法院只能主动中止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10)

3、利弊分析

分开审理中所包含的先行后民的审理方式与先民后行的审理方式,在实践中都比较常用,这种做法利于法院作出不偏不倚、公正的裁判。但对于当事人而言,是弊大于利。无论是民事先行或是行政先行,法院都需要走完两套不同的诉讼程序分别解决不同的争议,所需的审理时限就会越长,诉讼成本也会随之增加,最终当事人得到的除了法院的判决书外还要支付为此诉讼所花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谓是得不偿失。同时也会加剧老百姓厌诉的心理,怀疑法院的办事效率,激化矛盾产生。

(二)附带审理模式

所谓附带审理,顾名思义就是在审理某一个案件的同时,因事实上牵涉了另一性质的纠纷,为保证审理程序的完整性,节约司法资源,而采取附带解决的一种诉讼形式。首先要区分前提性法律关系,先决问题是主诉讼,附带的诉讼是从诉讼,从诉讼依赖主诉讼。根据主从诉讼的不同分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一并解决与之紧密相关的民事争议的制度。(11)该制度的适用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且同时存在,行政案件的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组织形式也同样适用附带审理的民事诉讼;二是两个诉讼之间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关联性;三是作为主诉的行政案件和作为附带诉讼的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同一个;四是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的时间一般是在一审审理期间,两个争议的解决只能适用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则进行。

2、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学者们对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研究虽不算透彻,但大抵形成了一个通说,即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对附带的行政诉讼的审查权。民事纠纷的解决,要以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为前提,该行政行为即使不作为民事争议案件的争议的焦点,却决定着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以房屋确权纠纷为例,不动产权属问题属于民事范畴,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诉讼中,有必要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为该登记行为的有效性决定着不动产权属问题是不是得到了合理解决。

选择该制度须同时符合的条件有:一是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且同时存在。二是民事诉讼与附带的行政诉讼有密切的关联性。具体表现在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当事人中的一部分既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关联度也颇高。三是主诉与附带诉讼同属一个法院管辖。四是行政争议作为民事诉讼的附带问题,必须实质性审查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确定其合法性。五是当事人提起附带行政诉讼的时间一般是在一审程序中,或是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行政诉讼,或是在民事诉讼幵始后,一审裁判作出前提出,但不能在法院对民事纠纷做出一审裁判后提起,否则就损害了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3、利弊分析

附带审理方式与分开审理方式相比,克服了分开审理方式的不足之处,表现在缩短了审理时限;缓解了当事人诉讼压力;将“司法为民”、“公平效率”等宗旨落到实处。随着实践的操作,又会出现新的问题,例如由于行政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范围尚未明晰,法无禁止即自由,这给民事诉讼过多地附带审查行政诉讼提供了机会。在民事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可以被视为私法对公法的千预,影响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公信力。

(三)独立审理模式

所谓独立审理的方式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时,依据各自不同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分别作出裁判。相比较先行后民的方式,这种审理方式更突显诉讼效益,避兔了诉讼的无限制拖延现象。相比较附带审理方式,这种审理方式对行政庭和民庭的职能分工更明确。但这种审理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法院将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独立审理、分别裁判,其所作出的判决可能会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

三、行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域外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探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不妨从国外的成熟经验入手。

(一)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审理模式

在法国由于存在两个不同的审判系统,有时一个行政事实的解决要依赖于一个普通法院管辖的问题,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即一个普通法院诉讼的解决,依赖于一个属于行政法院管辖的问题,这两种情况的共同点在于一个案件本身的判决,需依赖于另外一个问题,而后面这个问题不构成诉讼的主要标的,但是决定判决的内容,这在法国称为附属问题(12)。附属问题的管辖权受审判前提原则支配,按此原则,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在审判中遇到附属问题时,应当将这个问题交由另一个审判系统中有管辖权的法院决定。

审判前提问题的存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问题确实困难,必须是附属问题的法律解释或合法性的认定真正发生困难。如果问题意义清楚,法律适用明白,受诉法院本身即可决定就不成为审判前提问题。言外之意是如果该问题本身并不困难受诉法院即可附带的加以解决。第二个条件是附属问题的解决对受诉案件的判决必不可少。由于行政法院不愿意普通法院根据先决问题原则而扩张自己对行政事务的管辖,因此凡是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均必须作为审判前提问题由行政法院裁决。也就是说,普通法院在审判中遇到附属问题时,均须由行政法院裁决;而行政法院在审判中遇到附属问题时,如问题并不复杂,可由受诉法院附带解决,如若不然,则由普通法院解决。审判前提问题的法律效果是受诉法院必须停止诉讼的进行,由利害关系人就附属问题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来受诉的法院根据其他法院对附属问题的判决,作出案件本身的判决。

在德国,当行政行为成为民事诉讼先决问题,并经行政法院判决确定的,民事法院应受其判决拘束,若未经行政法院判决,民事法院应当自行做出判断,如果当事人已起诉至普通法院,不得就此先决问题请求行政法院确认行政处分是否违法。(13)我国台湾地区基本上沿袭了德国的做法。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审理模式

英国实行单轨制的司法体制,由普通法院受理各类诉讼案件,除了传统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内,还受理包括行政诉讼案件在内的其他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司法审查作为普通法上的制度,是在公民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最重要的救济方式。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尽力为公法问题和私法问题划清界限,并据此决定哪些争议应当通过司法审查途径解决,而哪些争议应当由私法救济途径加以解决。显然这一界限经常发生模糊,英国的处理方式类似于附带诉讼。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类似于我国的附带审理。

(三)日本独特的审理模式

在日本,当事人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类型,它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从而引发民事当事人之间或者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法院审理此类争议的活动称之为当事人诉讼。日本的当事人诉讼原被告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种诉讼类型能够更好地解决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纠纷以及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设立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与行政权有关的特殊民事争议。根据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三章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就有关确认或形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事项作出了裁决,当事人一方可以以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裁决机关应以诉讼参加人的资格参加诉讼。(14)在这种诉讼中,法院有权撤销该裁决或宣布该裁决无效。

 大陆法系国家的解决方式存在程序烦琐、耗时较长的弊端;英美法系国家的解决方式比较优越:不但便捷、经济,而且有利于保障司法统一;而日本独特的解决方式也为我国解决该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四、我国行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构建

当前我国审判实务中的几种具体的审理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因此,寻找和设计一种既符合中国司法制度的实际又便于审判实务界操作的解决方法已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但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各有其局限性,仅仅依靠任何一种诉讼程序显然难以解决行政、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要想达到解决案件的目的,必须结合争议的性质构建审理模式。

(一)民事争议作为行政争议先决问题案件的解决思路

对于民事争议作为行政争议先决问题类案件,部分学者提出建立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制度,也有部分学者提出将该类案件纳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中。笔者认为针对该类案件可以采用当前的分案审理模式,具体来说是“先民后行”的程序来进行审理。 

一方面,民事争议作为行政争议先决问题类案件不宜纳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中。

目前学术界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很多,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就附带诉讼而言,该诉讼制度中行政诉讼是主诉讼,民事诉讼是附带的诉讼,即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民事争议只是在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附带解决。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民事争议作为附带问题出现。同时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这种关联关系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所遭受的侵害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该具体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规定或制约着有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问题的处理。

民事争议作为行政争议先决问题类案件的特点是民事争议是行政争议解决的前提,对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民事争议作为先决问题,行政争议是主诉。这类案件的本质上属于民事案件,争议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但是由于行政行为的介入使得案件变得复杂,民事争议的解决是行政案件解决的前提。这一特点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本质上的区别。 

另一方面,民事争议作为行政争议先决问题类案件应采用分案审理模式。

基于上述的分析,该类案件中的民事争议并不是附带问题,而是主要问题,因此民事争议的解决直接影响行政争议的解决。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非经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不得被改变,民事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构成民事审判权对行政权的不当干预。因此该类型案件也不可适用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制度来进行审理。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相关的诉讼制度下,应当采用分案的审理模式来进行审理。也就是先单独审理民事争议这一主问题,再另案审理行政争议这一次要问题。

(二)行政争议作为民事争议先决问题类案件的解决思路

对于行政争议作为民事争议先决问题类案件,笔者认为该类案件可以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理由如下:

其一,由于该类案件的本质是当事人想要解决民事争议,表面上民事争议是该类案件的主要诉讼,但是行政争议是民事争议解决的前提,如果行政争议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民事争议将无法进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行政诉讼处在比民事诉讼更为重要的地位上,将民事诉讼作为附带问题解决也是符合该类案件性质的。

其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符合当前我国法院审判体制。由于目前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是分别由不同的业务庭来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当前情况下,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来进行审理,由于行政审判解决的是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诉讼有其独有的特点,被告固定为行政主体,与本案审理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未突破当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而是使得法院仍是在行政诉讼的整体框架之下解决完了行政争议之后,再附带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点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

其三,参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15)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对该制度也做了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从附带诉讼的特点来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利用非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解决民事争议。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借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经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多年的司法实践也证明了附带诉讼可以更好的及时有效的处理案件,尤其是对交叉案件的处理上能够提高审判效率,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是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包含两个不同性质的相互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诉讼,而且其中一个是主诉,另外一个是附带诉讼。但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

其四,能避免相互矛盾的判决出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重叠案件是大量存在的,通常解决行政争议要以弄清相应民事争议为前提,也就是相应的民事争议往往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事实根据,单纯的进行行政审判则缺乏相应的民事依据,而且法院在审理行政争议的同时,不可能无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对民事争议进行了审查。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有效的协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防止相关利益冲突,避免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同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效的节省了人力、物力,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有效的防止因行政、民事双轨制的审判模式给当事人带来了讼累;同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虽然由一个审判庭即行政庭来接进行审理,但并未排除法院的最终处理权。可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仅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确定性原则,与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是相一致的。

其五,法官素质能够适应。有人对我国法官能够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提出质疑,认为我国法院内部设立不同的审判业务庭,行政审庭法官对于民事诉讼的规则不熟悉,可能会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良好运行中可以看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涉及两类诉讼,但是相信通过法院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及法官轮岗制度的完善,法官会具备这样的审判素质。

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针对行民交叉问题建立区别化的审理模式无可厚非,但可以预见,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将成为解决行民交叉案件的法定模式。届时,立法将在受理条件、管辖原则、诉讼当事人、审判组织、举证原则、调解制度、裁判方式等方面作出详尽的规定。



1何兵:《高永善诉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房产纠纷案评析——从程序法角度》,载《行政法论丛》1999年第二期。

2杨荣新:《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29页。

3马怀德,张红:《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及处理》,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第122页。

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页。

5《专利法》第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840页。

7《中华人民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8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7页。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10钟雨萌:《论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选择》,湖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

11汪家乾,黄金坡:《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载三峡大学学报,2001(7)

1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51页。附属是指一个普通法院诉讼的解决依赖于 一个属于行政法院管辖的问题,相反一个行政法院诉讼的解决依赖于一个普通法院管辖的问题。附属问题,既可以发生在两个不同系统的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一系统内部的两个法院之间。

13吴庚:《行政争讼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9页。

14[]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罗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34 页。

15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4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