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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约定利息过高,超出部分法院不支持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2-10-23 15:12:00

    一经营户找人借款10万元,约定支付的月利息为3000元,这是否合理?近日,东宝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月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明显过高,对超出部分未予支持。    

今年初,一男子来到东宝法院,诉称:一工商户因经营需要,和自己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工商户向自己借款10万元,期限3个月,每月支付利息3000元。此合同由周某担保,约定周某对借款承担一切责任。自己借款后,工商户只支付了部分利息。经自己多次催款,工商户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遂诉请判令工商户偿还借款10万元,按月利息3000元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经营户理应偿还剩余本金10万元。至于利息,经营户向男子借款,双方约定月利息为3000元,其利率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经营户应依法承担向男子继续偿还剩余本息的违约责任。周某承诺对该借款本息承担一切责任,应认定为对经营户剩余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