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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惠百姓·以案释法】“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2-05-26 11:06:51

    原告王某(女)有4个兄弟姐妹,2019年8月,小王(王某弟弟的儿子)进入原告王某的家中将王某打伤。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支出医疗费,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2020年3月,小王溺水身亡,2020年5月小王的父亲病故(小王母亲已故),小王家一直未清偿完毕给王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且王某与其他兄弟姐妹就小王一家的遗产继承问题也存在纠纷。

    2021年7月,王某将其他兄弟姐妹3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兄弟姐妹3人在继承小王一家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60余万元。

审理查明

    东宝法院审理认为,小王溺水身亡后其财产由其父亲继承,小王父亲病故后其财产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王某兄弟姐妹4人继承。庭审中,被告兄弟姐妹3人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小王一家的遗产,且没有实际继承。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后上诉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较为复杂的继承纠纷案件,从法律方面来讲,本案中交织的有侵权责任、顺位继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等;从人物关系来讲,亲侄子将亲姑姑打伤,父子俩先后去世,兄弟姊妹之间矛盾纠纷产生已久。法院在接收该案后,多次到当事人所在村进行走访调查,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未果。

   在审理中,法院集中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角度展开分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及时宣判。关于债务的清偿,在老百姓中流传着各种各样的口头禅,例如“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死债消”和“父债子偿”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1、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3、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支付为丧葬死者所花的必要费用,其余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