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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有任期 学法无止境

东宝区人民陪审员胡文玮参审履职心得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3-09-04 17:28:13

2019年7月,我幸运的被选任为东宝区人民陪审员,并宣誓就职。几年来,我依法参加几十起案件的审判活动,在庭审过程中,多次向审判长申请,当庭发表意见;在合议庭合议过程中,多次独立发表合议意见。我认为,每一次陪审,都是我难得的学习机会,是身临其境的法治教育;每一起案件,都给我以启示和警示,亦或是轻轻叹息、亦或是义愤填膺、亦或是扼腕抵掌、亦或是震撼心灵……;每一次陪审,更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好践行,我参与过、践行过,深以为傲,乐意分享。

不辱陪审员光荣使命 珍惜庭审“法治课”学习

“现在开庭!”随着法槌落下,庭审开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陈述……庭审现场庄严肃穆、严谨有序。每一次庭审现场,我都认真听取原被告、控辩方的陈述和辩论,认真听取审判长对案件焦点的归纳、对当事各方的提问和研判,不断充实自身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和法治思维能力,受益匪浅。

2020年,我参与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钟某某帮助向某贩卖毒品。庭审中,钟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钟某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钟某某在该村无违法乱纪行为,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家庭困难,父母残疾且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等,证明材料建议法庭对钟某某从轻处罚。

按照普通人的惯性思维,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可以对钟某某减轻量刑起到一定的作用。甚至我在庭审中,也持这种惯性思维。然而,法院认为,村委会的证明与钟某某犯罪事实不具关联性,不予采信。

经过法庭调查,法院最后认定,钟某某等几名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钟某某在多次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法院最后判决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判决下达后,本起案件中,有一名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上级法院经过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起案件,让我明白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意义,让我深知法不容情,一纸证明,岂能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以及法律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准则,是公正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法律以及法律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是儿戏,不能被人情所左右,更不能把一纸行政证明材料,当成减轻罪责或者罪责豁免的说词。

这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让我更加尊重人情,敬畏法律。

据实发表合议庭意见  正确履行陪审员职责

2020年11月,我参与审理一起诈骗案,在庭审后的合议中,我发表了对被告人量刑建议,得到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认可。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周某甲(女,1971年出生)与周某乙(女,1969年出生)以恋爱交友为名,多次合伙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周某甲参与诈骗作案10起,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两万多元,周某乙参与诈骗作案9起,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一万九千多元。

另外,经区法院委托,被告人居住地司法局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分别对周某甲、周某乙进行了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意见为不同意周某甲、周某乙以不适用非监禁刑为宜。

庭审结束后,三人合议庭进行了合议。合议庭一致认为周某甲、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周某甲、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甲、周某乙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对周某甲、周某乙不适宜宣告缓刑。最后对两名被告分别判处相应的刑期和罚金。

本起案件中,给我印象较深的是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以两名被告不适用非监禁刑为宜的理由中,认为两人的行为“破坏了公序良俗”。一句“破坏了公序良俗”震撼心灵,那时那刻我深知,作为陪审员,在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从轻处罚不等于不处罚,以儆效尤不等于一棍子把人打死。作为陪审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合议过程中,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法律条款适用的把握,独立发表意见的中肯态度和行使表决权的缜密性,这些都考量着陪审员的履职能力和综合素养,履职不当就是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是陪审员正确的履职行为。作为陪审员,当履职尽责不辱使命。

学法无止境,学习无止境,吾将终身不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