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诉前化解离婚纠纷案例:黄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女)与被告杨某(男)系栗溪镇涧沟村村民,双方于1997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1998年出生,现已成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因性格差异频繁发生争执,杨某存在家庭暴力倾向,夫妻矛盾逐渐激化。自女儿成年后,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时间已逾两年。黄某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杨某情绪抵触,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调解过程
(一)初步接触与矛盾梳理
驻庭调解员收到诉讼材料后,首先联系杨某了解其诉求。杨某表示“为了女儿成家不愿离婚”,但承认双方长期分居且缺乏沟通,对调解表现出明显抗拒情绪。调解员转而与黄某沟通,其明确表示“分居多年已无复合可能”,并提交了租房证明、水电费缴纳等分居期间生活独立的证据。
(二)律师介入与法律分析
针对杨某对法律程序的误解,驻庭调解员邀请家事纠纷调解专家律师参与化解,律师结合《民法典》第1079条,向杨某释明:夫妻感情破裂且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离婚条件,若坚持诉讼可能导致矛盾升级。律师进一步分析:若法院判决离婚,杨某可能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面临不利的财产分割结果;而通过调解协议离婚,双方可协商子女赡养、财产分配等事项,避免公开审理带来的隐私泄露风险。
(三)情感疏导与利益平衡
律师采取“背对背调解”策略:对黄某则强调婚姻关系解除后仍需共同履行对女儿的亲情责任;对杨某则通过列举类似案例,引导其正视婚姻现状,减少对抗情绪。针对财产争议,律师在疏通双方心结后,女方主动提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调解结果
经三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黄某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法律与社会意义
典型意义:本案中,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灵活的利益平衡策略及情感疏导技巧,将矛盾化解于诉前,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彰显了家事纠纷调解中“柔性司法”的人文关怀。通过律师与调解员的协作,避免进入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针对农村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通过“法律释明+情理感化”的调解模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律师参与诉前调解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不仅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更通过法律专业性与社会治理需求的深度耦合,成为构建基层法治生态的关键力量,这一实践为基层组织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