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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拒捕捅人重伤,盗窃变为抢劫获重判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2-10-23 15:13:00

   入室行窃,在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也许就判个两三年。不过,如果在行窃时为抗拒抓捕将人捅成重伤,性质就非常严重了——这构成抢劫罪,至少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近日,一男子就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涉案男子姓李,40来岁,住沙洋县后港镇农村,无业。2010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窜至同村一村民屋后的树林里,将该村民系在树上的一头水牛盗走,水牛价值4500元。同年12月的一天下午,李某与一同伙窜至东宝区牌楼镇一村民住处,由李某望风,同伙进入院内正打算行窃时被人发现,李某与同伙逃跑,被赶到的数名村民拦住,要李某与同伙到派出所接受处理,李某持刀将其中一村民的背部捅伤。陆续赶来的村民合力将李某抓获并交给公安机关。受伤村民的伤情经鉴定,属重伤。      东宝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行窃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持刀伤人,并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据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李某赔偿受伤村民经济损失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