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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2-08-02 15:28:0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审判监督力度,规范审判秩序,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全面提高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和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坚持实事求事,有错必纠原则,监督和促进审判人员正确履行审判职能。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具体负责实施。评查办的主要职责是依据评查标准对本院审、执结的各类案件定期评查,并进行质量认定。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内容是:程序操作是否合法,实体处理是否得当、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卷宗材料是否齐全、卷宗装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对案件质量实施庭月自查、季互查,评查办每月逐案评查,半年一次对已评查的有问题的案件实行抽查,加大纠错补正的力度。

第六条    各审判庭对案件质量自查和互查应认真填写表格,提出初评意见,备查备考。

第七条    评查办针对案件评查情况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案件评查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错案四个等级。不合格案件由评查办提出初步意见报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决定,错案须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案件评查结果与评先、奖惩、晋升挂钩。

第八条    评查办每月向全院通报评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适时组织干警交流学习,积极推广办案中的先进经验。

第九条    评查办在评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各审判庭沟通,并及时通报。

第十条    评查办在评查中发现卷宗材料确需补正的,应下达书面通知,业务庭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三日内将所需材料补齐。

第十一条    评查办在评查中发现有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嫌疑的,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评查办在评查中发现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院长批准后,转立案庭审查并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业务庭初评案件定为优良、合格,而评查办评定为不合格的,业务庭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单位予以经济处罚。评查办评查定为优良、合格的案件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原质评结果被否定的,评查办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凡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判案件,因审判委员会改变或者同意合议庭、独任庭审判员意见,导致定性不准或者从重从轻或者实体处理不当,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审判委员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讨论该案的审判委员会委员适当经济处罚(承办人不如实汇报案情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严格案件质量评查奖惩。评查办对各审判庭自查的案件评查出质量问题的,属一般质量问题尚能补救的,分别对评查办和案件承办人奖罚20元,若评查出的问题不能补救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则分别奖罚50元。院审判委员会对评查办查过的案件进行抽查时,发现对不合格的案件及错案评为合格的,给予评查办加倍处罚。

审判委员会委员处罚标准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五条    各审判庭必须积极支持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审判人员对评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通过庭长与评查办联系,协调处理,必要时提交分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裁决,不得自行与评查办人员争执、交涉。对阻挠、妨碍评查的,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院审判委员会每季度对评查办已评查案件进行抽查,了解掌握案件评查情况,对案件评查工作实施跟踪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质量评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卷宗,一份由评查办备存,评查办按人登记成册,作为全员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严格评查规定,各业务庭每月一号前报送上月的案件评查,迟报三天者,通报,迟报一周或不报者,分别扣内勤和庭长50元。

第十九条    加大对上诉、改判、发还重审案件的评查力度,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从发回之日起五日内,由业务庭报评查办评查,承办人在三日内对改判发还情况写出书面材料,评查办再根据原判决结果、市中院改判理由及承办人的陈述对案件按本办法第七条评查。

第二十条    案件裁判文书实行差错责任追究制,案件开庭合议后,承办人应在三日内拟写裁判文书,二日内将文书报庭长审核;审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必须在审限界满前五日内向分管领导报送审批材料。出现差错责任的应给予经济惩处,凡裁判文书出现错、漏、改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50元;法律适用错误,事实及证据认定错误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100元;裁判文书未按规定报送审签的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50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