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或者不能按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2-03-23 15:03:42
1. 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
2.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3.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4.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证据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