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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失控伤人 谁之过?

东宝法院判决三方同担责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9-08-27 08:59:58


  近日,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小区电梯伤人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物业公司及某电梯有限公司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安全钳内有异物,电梯疾速下行致人受伤

   2017年6月23日,刘女士到某小区为客户测量窗帘尺寸后,从10楼乘坐电梯下楼,期间电梯异常快速下行至2楼停止,因高空坠落导致刘女士在电梯内摔倒。经检查,刘女士肝脏、腹腔内脏、双肺、腰椎等多处身体组织受到伤害,前后两次住院治疗201天,花费医疗费近10万元。其中,涉事的电梯公司已垫付5万多元。

   2017年8月1日,荆门市质监局城区分局、东宝区住建局组织本案物业公司、电梯公司、刘女士等召开协调会。市质监局城区分局认为本次事件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仅属伤人事件。

  去年4月,刘女士将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小区物业公司及电梯公司告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导致刘女士摔伤的电梯故障原因在于电梯安全钳内有异物,导致安全钳瞬间动作(但没有完全抱死),安全回路断开,制动时产生的回弹使安全开关自动复位,导致电梯疾速下行。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电梯安全钳内的异物为“砂砾”,分析其形成原因,应为小区业主转运装修材料时遗留的沙子、水泥灰等物。

 

反诉:非电梯质量问题,追加所有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电梯公司提出反诉,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因电梯发生紧急制动,随着惯性的原理产生失重,电梯制动犹如汽车刹车,并非电梯出现质量问题。且电梯公司认为,导致电梯紧急制动的原因在于电梯内有异物,业主装修房屋时用电梯运输垃圾所致,应由小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电梯公司辩称,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电梯公司负责电梯的维修保养,若电梯公司存在保养过错,也应由物业公司起诉,而非原告刘女士起诉,因此电梯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且抗辩追加有可能遗漏异物的所有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经庭审,法院认定此次事件不构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但属于侵权案件审理范围。因被告电梯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佐证电梯是正常制动,且原告实际伤情较重,故可在一定程度上排除电梯属于正常制动的可能性。

  对于电梯公司提交的《电梯购销合同》及《电梯半月保养工作记录》,法院认为无法确认保养人员签名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其对涉案电梯履行了维护保养义务。庭审中,电梯公司也不能陈述异物来源的时间及定期保养对电梯安全钳等重要零部件是否尽到了合格的维保义务。因此,法院认定电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对原告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审理查明,事发时该楼栋没有业主装修,即使有业主装修,细小沙子的遗漏亦不可避免,鉴于小区的卫生清洁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因此被告电梯公司抗辩称追加有可能遗漏异物的所有业主承担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电梯公司、开发商和物业三方同担责

  关于原告主张的相关费用,法院最终认定为146047.62元。鉴于此次事故虽对原告造成一定精神损害,但经过治疗已有明显好转,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依法对涉案电梯负有管理职责。该事故发生时,电梯内的使用标志明确显示,涉案电梯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是小区开发公司,且开发公司不能证明事件发生时已将小区物业交于物业公司管理,故法院认为小区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均为此案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小区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电梯的管理人,在业主装修过程中应当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同时需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运行进行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及时对电梯中遗留的装修垃圾进行清理等,以此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和乘客的人身安全。但本案中,二被告作为涉案电梯的管理人,疏于防范和管理,导致杂物进入电梯安全钳,造成本次电梯事件的发生,对原告的损失存在主要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87628.57元;驳回被告电梯公司的反诉请求,由电梯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58419.05元,扣除其已垫付的费用,还应赔偿4519.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