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官隔离墙制度的规定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2-08-02 15:19:00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干警遵守审判纪律、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正确处理与律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间的工作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法院干警必须自觉遵守《法官法》十三种不得有的规定,做到清正廉洁,公正执法。
二、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护人。
三、因工作需要接待律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必须在接待大厅或本院接待室,审判人员不得在办公室及家里会见案件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四、开庭审判案件必须在审判庭进行,并实行审判人员通道和双方当事人通道分流。
五、法院干警不得利用职权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有关案件。
六、审判活动中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财物、其他利益和宴请,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报销任何费用。
七、不得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
八、法院干警不得利用职权经商谋取私利,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九、不得接受法院离职、离退休人员和法官近亲属及其他人员的请托,循私办案、枉法裁判。
十、法院干警若有上述行为,一经举报查实,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本规定从二00四年四月十八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