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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2-08-02 15:24:00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特制定党组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议事范围

㈠讨论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以及上级法院有关会议(文件、指示)精神,通报有关重要情况,分析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机关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㈡讨论通过以党组的名义下发的事关全局的重要文件和提请人大讨论通过的《工作报告》。

㈢讨论年度、季度、月份主要工作计划部署以及涉及全局、有影响的活动安排意见。

㈣讨论制定或修定政治思想、组织工作、审判工作、廉政建设和其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㈤讨论和决定干部的调配、任免和辞退,研究和决定干部的奖励、处分和纪检案件的立案事宜。

㈥讨论和决定大额财产的添置、大宗经费的使用开支和干部奖金福利分配方案及实施意见。

㈦讨论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领导班子、民主评议党员和年度干部考核、总结评比等有关事项。

㈧讨论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和本单位各庭、室对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

㈨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党组会议议事规程

㈠会议召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决定开会时应由政治处提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党组成员(特殊情况除外)。

㈡会议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一般由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㈢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开会时,可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列席会议。

㈣需要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呈报党组书记同意后提出。

㈤党组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科学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

㈥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每个党组成员和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的党组成员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落实情况。

㈦政治处负责党组会议的具体承办工作,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并负责督办落实。

㈧会议做出的决定,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

㈨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他人泄露会议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