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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电雷管勒索煤矿领导 一男子获刑一年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2-10-23 15:14:00

   用8枚捡到的电雷管勒索煤矿领导,索要钱财,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考虑到当事男子曾因犯罪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1年。
   中年男子宋某是东宝区农民,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2001年9月刑满释放。2009年12月,胡某(另处)在东宝区一煤矿捡到8枚电雷管后藏于家中。今年1月,宋某与胡某商量,决定找该煤矿领导勒索钱财。当月中旬,宋某邀人到胡某家中将雷管取出后来到荆门城区。次日上午,宋某给该煤矿副矿长打电话,要求其支付2万元现金赎回8枚电雷管,否则将向公安机关举报,让该煤矿受到处罚。宋某所邀之人在荆门城区与煤矿副矿长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缴获了8枚电雷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