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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区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实施细则》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3-04-17 17:47:37

为进一步全面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规范网上立案工作,促进立案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实行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为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执行、民商事再审案件等。条件许可的,可探索其他类型案件的网上立案。

第二条 针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起诉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主合同、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及证据清单。

针对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执行申请书、主体材料和申请执行依据的首页和主文。

可容缺的参考材料如下:。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借款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借款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情况的证据;

(3)保证合同或者保函;

(4)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者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出质登记的证据。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发放借款的证据;

(2)还本付息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加工承揽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如: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款等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四)合伙纠纷可容缺的材料

1.合伙人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的证据;

2.退伙协议以及退伙清算的证据;

3.会计帐册以及合伙财产状况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付房屋和支付购房款的证据; 

(2)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未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4)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5)出卖出租房屋的: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6)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的证据。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七)不动产权属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不动产产权证以及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不动产产权的证据;

2.不动产使用情况的证据;

3.改建、扩建、新建或者增添附属物的:报建、审批、施工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的部分证据:

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购房款数额、时间、方式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购房款的证据;

(2)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3)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九)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 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中与确定管辖无关的内容。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未竣工、施工进展情况的证据;

(2)支付工程款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证据;

(3)工程质量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4)工程结算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婚姻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处警材料、法医鉴定,证人证言;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处罚决定或者相应法律文书(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

(3)涉及重婚或者与他(她)人同居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有关照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者进行过离婚诉讼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2.子女情况的证据:

(1)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证明;

(2)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证据。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房产:房产证(不动产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银行账号;

(3)股票: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据;

(6)经济收入证明;

(7)证明存在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

(8)若因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证明其来源的证据;

(9)财产有约定的:书证。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十一)继承权纠纷案件可容缺的材料

1.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2.遗嘱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公证遗嘱:公证书;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证言;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录音、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证言。

3.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银行账号;

第三条 负责网上立案的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网上提出的立案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办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