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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服务,优化非公有制企业法制环境

作者: 吴遥琼   发布时间: 2013-04-16 10:05:00

   

吴瑶琼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联系方式:15827830168

摘要:经济的发展是我省实现跨越发展的重中之重,非公有制企业在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如何实现其从先天不足到后来居上,要求政府能够提供一个适宜的发展环境,包括法制环境,而人民法院在建设非公有制企业法制环境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本文首先分析了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现状,接下来阐述了新形势下法院审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最后提出了新形势下法院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对策与思考,以求对优化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制环境有所裨益。

关键词:非公有制企业  司法 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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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忠同志代表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第九届委员会,中共湖北省第十次代表大会报告中做了题为《奋力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为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而奋斗》的报告,在报告中,李鸿忠同志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具体奋斗目标。其中第一个目标就是:经济发展实现新跨越。全省经济总量实现由2万亿元向3万亿元以上的跨越,并继续向更高水平迈进。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国的位次进一步前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突破性进展,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经济实力大幅跃升,在中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1]足见经济发展对于我省跨越发展的重要性。

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我省经济的素质,因此,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非公有制经济是目前中国经济最有活力的经济成分,从1988年修改宪法开始,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了法律上的地位,1998年,国家提出了鼓励、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的发展方针,党的十六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进行了充分的肯定,这些都表明今后非公有制企业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成为振兴我国经济、提高我国市场竞争力的主力军。进入二十一世纪,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经济面临日益严峻的国际化竞争,非公有制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就必须解决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扫清发展道路上的障碍。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环境中要素之一,法制环境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基于此,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制环境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新的经济环境中更好地运用司法职能,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作为人民法院,我们也应该为大局服务,应当充分发挥职能,紧紧围绕实现经济跨越发展的首要任务,更好地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

一、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现状

(一)非公有制企业内在的法律意识状况令人担忧。一个企业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不仅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取得社会的信任,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的经济发展。但是目前,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家的法律意识总体相对不高。1、对税法、金融法等相关经济法律不了解,在合法的限度内合理支配财富的能力有待加强;2、尊重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尤其是贯彻执行《劳动法》存在严重问题,长期要求职工超时劳动,不按时发放工资奖金,不给职工购买法律规定的保险等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大量存在,劳资纠纷不断,跳楼讨薪上访讨薪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甚至升级为恶性的刑事案件,成为治安的重要隐患。3、当非公有制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不习惯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宁可与对方私了也不愿对簿公堂,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保护力度。

(二)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受外部法律环境的制约。经济的发展必须有稳定的政策、坚实的法律作为后盾。我国目前虽然已经进行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形成,经济和私法领域的法律法规都在不断完善,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笔者认为至少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还不能完全满足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的需要,主要体现在:1、相应法律法规较少,满足不了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本身是在一个十分不公平的环境下发展起来的。尽管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与非公有制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同时还有一些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经营企业法》等与非公有制企业相关的法律屈指可数,显然已经难于覆盖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到今天的全部范畴,使非公有制企业失去了应有的保护,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发展。2、非公有制企业面临的法制环境不公平。除了在筹集资金、税收、资源配置、市场准入、内资与外资的政策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待遇存在差异以外,在执法司法领域,也存在不公平对待非公有制企业的状况。在现实中,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利保护经常被忽视,许多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名誉安全得不到保障,影响了非公有制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业主的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在审理中常得不到慎重区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还面临诉讼难的问题。由于身份问题使非公有制经济在一些诉讼中出现不告不理,告了也不理的现象。非公有制企业在起诉政府和国企时常遭遇闭门羹。尤其是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有些法院判决的偏向性也很明显,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而且非公有制经济诉讼成本高昂。目前一些司法诉讼程序和规定不合理,有些法院处理案子不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只考虑自己审理案件的便利,用一位非公有制企业家的话来形容非公有制企业打官司:肥的拖瘦,瘦的拖死这样给非公有制企业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造成了经济上和心理上的障碍。

二、新形势下法院审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出现的新情况
  (一)从案件数量上看,商事和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具体表现为社会融资不畅导致的借贷欠款纠纷案件;企业裁员、拖欠职工工资导致的劳资纠纷案件;买卖、加工、定作、承揽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纠纷案件;资金链断裂、业务量下滑引起的建设工程、房地产、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等等。
  (二)从案件类型上看,上升集中在借款、融资等金融案件。除传统的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外,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预售房退房、汽车消费按揭贷款纠纷等金融案件明显增多。同时,金融案件表现出以下新特点:1、保全措施明显增多,90%以上金融案件提出保全申请,且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均呈现上升趋势;2、涉案标的较大,主要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原告的大标的借款合同纠纷增加;3、案件趋于复杂,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主观上表现为急于收回贷款,使案件调解难度加大,由于交易风险的增加,客观上债权人实现债权比较困难。
  (三)从诉讼规模上看,群体性案件多发苗头初现端倪。企业一旦出现生产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甚至弃企避债,往往就会引发系列诉讼。主要涉及:拖欠工人工资、医疗费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纠纷,业务往来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等违约纠纷、企业欠下的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债务纠纷等多种形式。其中以劳动争议纠纷矛盾尤为突出,并呈现向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集中,向群体性纠纷发展的态势。此类案件事关民生,安全隐患多,社会反响大,导致潜在的社会矛盾爆发点增多。

(四)从案件的效果上看,处理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主要出现以下问题:1、保全难。许多企业根本无任何财产可供保全,有的企业资不抵债;2、审理、执行难。由于涉案企业往往处于停产状态或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判决之后的执行也困难重重,债权人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3、配合、协调难。法院常常处于孤军作战的状态,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三、新形势下法院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对策与思考

(一)要把握大局,认清使命,增强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面对越来越复杂严峻的政治经济形势,人民法院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坚决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非公有制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法院要真正成为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坚强靠山,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真正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这是政法机关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首要的政治任务,也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更是检验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服务大局我们已经强调好多年了,那么什么是大局呢?改革、发展、稳定就是大局。当前,市上和区上如火如荼的园区发展形势,非公有制企业成为园区发展的主角,这就迫切要求人民法院为非公有制企业加强服务,就是要在切实破解发展难题、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上下功夫。人民法院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政治警觉,要紧扣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的主题来开展工作,要按照懂全局、议大事、管本行的要求,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进一步增强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扑下身子进企业,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提升司法能力、改进执法作风、促进自身发展。

(二)要发挥职能,服务大局,在推进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中争取更大的作为。当前,我市和我区正处在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就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区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

1、要增强三个意识全体法官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在审判工作中树立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的思想,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调节和疏导经济关系的职能,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要加强决策服务。一方面,法院要在搞好涉企纠纷案件,特别是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审判工作的同时,认真总结纠纷调处经验,研究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加强法律服务和保障。另一方面,要及时研究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给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党委政府的科学、依法决策出谋划策。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金融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引发的纠纷等也会相应增加,因此必须结合审判实际,积极开展前瞻性调研。

3、要注重保护引导。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济纠纷发展引发的矛盾、问题,要善于从全局上考虑,尽可能通过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通过发挥政治、组织优势予以解决。要从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慎用、善用查封、冻结、罚款、没收和拘留等强制措施,决不能因为司法不当,对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阻碍和影响;要更加优化、简化司法服务的举措,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应对防范经济风险,渡过难关。还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非公有制企业的诉求和发展,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和进行法制宣传,以进一步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法院保障和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职能作用。

4、要着力促进发展。一方面要依法、公正、公平、高效地处理好每一起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纠纷案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手段来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另一方面要不断开辟法院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新途径,积极拓宽服务领域,有针对性地在制度和工作方式方法上与时俱进搞创新,完善配套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措施,让非公有制企业感受到司法文明的春风,使法院的各项工作更加有利于促进全市、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要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必须依法公正、公平地审理好每一起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纠纷的案件,依法促进矛盾纠纷得到快速、高效、合理的解决,确保当事人在法院打一个公正平等、便捷高效、明白满意、受尊重的官司;必须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不断拓宽服务面,完善配套措施,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利益。在具体的保障措施、服务措施和工作措施上,应当着重开展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1、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纠纷案件。对非公有制企业因外欠货款支付导致被诉的案件,应当按照和谐司法的要求,尽量多做原告方的协调工作,争取原告的理解,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为非公有制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缓冲环境;对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原告的案件,应当特事特办,优先受理,公正高效审理,集中力量全力执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对非公有制企业历年遗留的案件,应当继续做好矛盾消化和稳定工作,主动与非公有制企业沟通协调,争取尽快圆满结案,为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精力谋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指导非公有制企业的调解组织及时依法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主动深入到非公有制企业为其讲授法律课、提高员工法制观念;定期走访非公有制企业召开座谈会,听取非公有制企业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审判人员联系企业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时了解法院工作的社会满意度和非公有制企业对司法的需求。

3、审理好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纠纷案件。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责任,坚决制止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依法制裁逃废债务行为,维护信贷秩序。

4、审理好涉及非公有制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和民生工程的案件。对此类案件,要依法快审、快结、快执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法律层面上为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精力谋发展创造条件。

5、依法审理好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的纠纷案件。在处理涉及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非公有制企业的纠纷时,要注重调解工作,运用综合手段,协调解决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矛盾纠纷,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6、强化各种诉讼救济措施。对债权人提出的诉前或诉中保全措施的申请,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查程序,尽快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诉非公有制企业财产,防止债务企业涉诉后转移有效资产等严重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行为。

7、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和精神,通过司法手段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同国有经济的合作合资,规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8要注意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管理部门和群众的联系沟通,尽量运用调解手段,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和谐稳定,保障非公有制企业正常发展。

9、审理好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行政诉讼案件。既要支持政府合理的征地、拆迁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设施的改造与完善,又要防止借征地、拆迁之机,损害群众及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防止因案件审理不当而形成大规模的群众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10、加大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以及成立专门的执行组织等多种方式,结合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计划地对涉及金融部门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进行专项执行,为非公有制企业解难,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

(四)要建好队伍,打牢基础,推进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坚持司法公正,是实施依法制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灵魂和永恒的主题。法院为非公有制企业保驾护航,也应当始终将确保司法公正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公正是通过办案质量来体现的,能不能做到司法公正,能不能保证案件质量,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加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是确保司法公正关键中的关键。抓队伍建设的内容很系统、也很多,在当前错综复杂和不断变幻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下,法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加强审判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法官干警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审判工作职能,更加有力地为企业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1、要大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官走出法院进企业,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与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关系十分密切。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认真组织法官干警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了解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大局,掌握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必须将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紧、抓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个体责任,加强督导检查,把学习实践活动具体落实到为企业服务的每一个细节当中,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绩效来检验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必须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司法理念,切实队伍中存在的解决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执法行为不规范、办案效率不高、司法作风不实、对待群众感情不深、发展观念落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转变司法作风,增强为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到顺应建议找问题、听取意见抓改进,直到企业满意为止。

2、要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业务素质。法官断案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系统、全面、综合性的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除了需要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掌握必需的经济知识,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对综合业务素质的要求是相当高的。因此,要把创建学习型法院、培养专家型法官作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举措来抓,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不断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和学习措施。一方面法院要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另一方面法官也要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坚持在学习中提升水平,在为企业开展法律服务的实干中不断提升司法能力。要注意牢牢把握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新变化,不断研究新情况、学习新知识,不断提高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类纠纷案件的能力,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需要。要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把当前法院系统开展的五下五进审判质量管理年以及案件质量创佳评差等主题实践活动同服务保障企业紧密结合起来,以法官进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抓手,进一步搞好巡回办案、干警大走访和法制宣传,用解决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来衡量和检验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3、要加强法官队伍的反腐倡廉建设。这无疑是必须始终强调的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当今社会日益进步、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社会环境更加多元化,政治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有着与金钱打交道的便利条件,要防止出现权钱交易和审判权力商品化等司法腐败现象,在司法廉洁的问题上绝不可以掉以轻心。对此,人民法院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使法官干警充分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严峻性,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的忧患意识,加大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要加强经济审判工作中薄弱环节的监管,做到以规范司法行为为切入点管好权、以严格财务管理为着力点管好钱、以提高队伍素质为根本点管好人,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公正、高效、满意的法律服务。

在当前经济社会形势急剧变化、经济发展可能面临更大困难的形势下,无论是对于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还是对于法院的司法审判,挑战与机遇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发挥经济审判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区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推动法院保障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双赢上水平。 



[1]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ubei.gov.cn/zwgk/rdzt_v12/2012mhwzt/yjsbd/xysbdgdxx/201206/t20120615_380407.shtml201261811:06分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