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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持对方强行收款,构成非法拘禁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2-10-23 15:14:00

   一男子为收取工程款,邀人将“欠款人”挟持至武汉,并强行收款,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5男子有期徒刑半年至2年半不等。
    40来岁的男子王某、邓某分别住荆门城区、武汉市江夏区,无业。王某因工程施工与张某存在工程款纠纷,双方经协商未果。今年4月的一天晚上,王某与邓某预谋后,邓某邀约余某、方某、周某等人在荆门城区将张某强行拉上一辆面包车,对张某进行捆绑后挟持到东宝区仙居乡一废弃的农舍内,逼迫张某同意给付其工程款及违约金70万元。
   随后,这伙人将张某挟持到武汉市江夏区一仓库内持刀威胁、殴打、控制,逼迫张某家属朝王某提供的银行卡内汇入20万元。其一伙提现后,继续逼张某家属汇款,并将张某的控制地点更换至江夏区一别墅内。当晚,公安机关在别墅内将张某解救,当场抓获余某、方某、周某。公安机关后在武汉、荆门分别将邓某、王某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并返还给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