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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做假证 得不偿失反受罚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8-07-10 08:40:11

近日,东宝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原告为获得更高的误工费等补偿,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最终被法官识破,原告及证人均受到法院处罚。

2017年12月13日,苏某驾驶的重型货车与王某驾驶的货车迎面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后王某将苏某、苏某雇主、被告车辆挂靠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为了获得更多的误工费等赔偿,王某心生一计,找到在某企业任会计的朋友陈某,请她帮忙出具了一份证明其月工资收入12000元的证明。以此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3018.20元。

开庭审理时,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仅凭一份月工资收入证明,并不能证明原告王某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且王某一直受雇于事故车主蒋某,为何工资却由其他企业发出呢?主审法官随即通知王某雇主蒋某到庭接受询问,但蒋某却闪烁其词,回答模棱两可。为了进一步弄清楚事实真相,法院又通知出具证明的陈某到庭接受询问,在法官的质询下,陈某这才道出实情,原告王某并非该企业员工,开具月收入证明仅是朋友“帮忙”,人情关系而已,自己并未觉得有何不妥。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指使陈某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基于王某情结较重、陈某情结严重,分别对王某处罚款5000元,陈某处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