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东宝区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及法官联络点工作细则》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2-05-21 08:49:13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拓展便民服务渠道,提高基层司法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基层治理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年”工作推进会等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是人民法庭诉讼职能的重要延伸,是搭建法院与基层社会组织的重要桥梁,是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下辖城区人民法庭、子陵人民法庭、漳河人民法庭、栗溪人民法庭四个法庭,共设立五个诉讼服务站。其中城区人民法庭设立牌楼诉讼服务站,子陵人民法庭设立仙居诉讼服务站、石桥驿诉讼服务站,漳河人民法庭设立漳河诉讼服务站,栗溪人民法庭设立马河诉讼服务站,保障辖区内司法服务全覆盖。

第四条   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由对应法庭的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不定期驻点,开展诉讼指导、诉讼材料代为审查收转、诉前调解、法律咨询、信访接待、法治宣传、巡回审判等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特邀一名至两名调解员为驻点附近群众就近提供诉讼服务。调解员从驻点所在地有调解经验、有威望的老党员、老教师、老干部中筛选。

第六条   驻点人员应推广并引导当地群众使用人民法院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保全平台、电子送达等在线平台,推广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远程调解、远程庭审、网上申请保全等“非接触式”诉讼指导,帮助当事人在网上提交相应的诉讼材料。

第七条   各诉讼服务站开通电话咨询专线,一键拨号连接各法庭立案窗口,远程开展诉讼指导、法律咨询等工作,保障群众的诉讼服务需求。

第八条   各诉讼服务站可代为审查收转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

第九条   驻点法官、法官助理对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当事人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将材料移交至法庭立案审理。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诉讼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移交至相应审理部门。

第十条   驻点法官、法官助理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应当即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诉前调解。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驻点法官、法官助理应及时安排诉前调解。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应当进行法律释明。

第十二条   经当事人同意,也可委托基层调解组织或其他社会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

第十三条   驻点人员应对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驻点法官应及时接待信访人员,对反映的信访问题能立即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应移交至本院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诉讼服务站不定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积极推动法律知识进乡村,增强当地群众学法、用法意识。

第十六条   驻点法官不定期排查驻点辖区内的案件纠纷,针对婚姻家庭、乡邻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基层易发多发案件,结合各法庭工作实际,适时开展巡回审理。

第十七条   各诉讼服务站可组织调解员培训,指导调解员熟悉诉调对接操作流程、撰写调解协议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法庭应统筹指导辖区诉讼服务站的运维保障工作,加强对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硬件设备的巡检、维修等维护工作,加强对软件平台的应用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   各法庭应主动对接诉讼服务站所在辖区党委、政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积极协调辖区各基层调解组织,为群众就地解决矛盾纠纷。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