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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

【法惠百姓·以案释法】非法捕鸟,却被捕进“法网”!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2-06-05 15:49:34

    近日,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人郑某因非法捕食野生鸟类,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进行公开道歉,赔偿生态损失费。

    捕鸟者郑某为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一个体养殖人员。2018年下半年,郑某为粘捕斑鸠食用,以15元价格网购了一幅白色丝网,架设在水库西山树林中,后丝网被树枝划破。当年年底,郑某再度找卖家购得一幅长约20米、高约5米、网线较粗的黑色捕鸟丝网,架设在水库西山东坡树林中粘捕斑鸠。

    2020年3月8日,荆门市森林公安局分局民警接到报案后,到郑某承包水库的住所对其进行询问,当场在其架设的丝网上查获被捕鸟类死体9只及作案工具,郑某对张网捕鸟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查明

    东宝法院审理查明,经鉴定,9只鸟类死体分别为8只领雀嘴鹎、1只麻雀,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生物。

    另查明,根据湖北省林业局发布的《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公告》《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公告》,该禁猎区禁猎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中包括领雀嘴鹎、麻雀。

另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鸟纲-雀形目”中“其他所有种”基准价值为每只300元,郑某的犯罪行为共造成国家生态资源损失2700元。

法院审理

    东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因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故被告人郑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还应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

遂对被告人郑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判处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2700元;并要求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就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公开道歉。被告人郑某当场表示服判。

典型意义

    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责令被告赔偿损失并在媒体赔礼道歉,不仅能够敦促被告进一步认识和反省其行为的危害性,更重要的是对类似的生态破坏者予以警示,该案的宣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生活中常见的野生麻雀是“三有”动物,非法猎捕麻雀是违法行为。

   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资源、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损害,也为公共卫生安全埋下隐患。希望通过该案引导人民群众敬畏自然、尊重生命,保护和珍爱野生动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