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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特邀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8-07-20 11:20:00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指导人民调解基层工作联动机制,构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借助、调动人民调解力量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调解工作,促进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街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需要,特制定如下业务指导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活动,在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诉调对接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从热心人民调解事业并自愿提供公益性服务的人员中择优选聘,选聘程序:个人申请,司法局择优推荐,诉调对接调解中心领发聘书。

第三条 特邀调解员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各行业代表、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中产生,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品行良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三〉热爱调解工作,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四)遵守特邀调解员职业道德。

第四条 特遨调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年,可连聘连任。正式聘用前设定一个月的适应期。

第五条 特邀调解员有下列情形的,诉调对接调解中心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强迫当事人调解或协助当事人获取非法利益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情形。

第六条 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接受法院委托对人民法院预立案的民商事案件进行诉前调处;

(二)指导被告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被告释明《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

(三)当事人无争议事实记载:

(四)调解不成案件的争议焦点整理;

(五)调解笔录制作;

(六)调解档案的整理;

(七)在诉前调解信息系统录入调解信息;

(八)其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八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不得吃请受礼;

(六)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九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条 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特殊案件可以指定一名主持调解员和一名助理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调解员接受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调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同意由调解员继续调解的,可不受一个月调解期限的限制,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调解期限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案件以及调解期限届满后调解不成的案件,应作好书面记录后及时退回立案庭办理诉讼立案手续。

第十二条 调解成功的案件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子以确认,调解员在调解协议书上署名,报中心主任审核后并加盖调解中心印章。

第十三条 调解协议达成后需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收集双方当事人诉讼所需原始证据材料引导办理诉公立案手续。

第十四条 调解中心制作的调解协议书需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引导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立案手续。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特邀调解员在聘用期间,应坚持工作日正常到岗履职,遵循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定并受纪律约束。

第十六条 特邀调解员在受聘期间不得在本院担任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与案件当事人有直系亲厲关系除外。特邀调解员在受聘期问不得违规为案件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辦护人,亦不得违规为收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介绍案件。

第十七条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具体案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法院技术部门就专门事项聘请有关专家和监定机构对专业性问题进行评估鉴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当事人无需在诉讼过程中就已记载的事实举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前人民调解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是本案委托代理人近亲属;

(四)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诉前人民调解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中心主任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条 东宝区人民法院为特邀调解员提供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办公设施,并对特遨调解员给予交通、通讯、误餐补贴。东宝区法院根据特邀调解员调解案件的工作量依规给予办案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特邀调解员的工作绩效考核由法院和司法局共同进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