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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2-03-23 15:12:36


         举证责任倒置是这种调整的方法之一,即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将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通过法律规定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1. 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按照民事实体法有关侵权的一般理论,构成侵权的四种要件事实是:加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原则上上述四要件均应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但侵权法中存在诸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① 环境污染纠纷中,加害方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② 建筑悬挂物坠落、高空坠物、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窨井等地下设施等情形致他人损害的,加害方就不存在加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下列规定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同时也可视作过错推定的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③ 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纠纷中,加害方就不存在加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2. 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①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此外,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也规定了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凭证”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不应被视为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否则意味着相关纠纷中,劳动者完全无需提交任何证据,而应当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各方举证难度等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就开除这一问题,劳动者主张解雇补偿金请求权时,仅需要就解除劳动关系本身承担证明责任,而基于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则在所不论。用人单位如果提出抗辩,则需要证明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此处即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② 工伤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就不是工伤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 其他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中,一人公司股东就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 耐用商品、装饰装修服务消费纠纷中,经营者就瑕疵不是由其造成承担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