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渔获”换来“大代价”!东宝法院把法庭“搬”进漳河镇
7月10日上午,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在湖北省漳河工程管理局内响起。东宝区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搬”进了这里,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来自湖北省漳河工程管理局、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东宝区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和干警以及漳河镇居民代表共计180余人现场旁听,“沉浸式”接受法治教育。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2026年4月,被告人梁某明知荆门某水库属于禁止捕鱼期,仍心存侥幸,使用电击装置采用电捕方式捕鱼。经评估,梁某非法捕捞渔获物5.76斤共计价值70.6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梁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经合议庭审议,东宝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整个庭审流程规范严谨,秩序井然,旁听人员神情专注,真切感受到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不可触碰。
此次巡回审判走进湖北省漳河工程管理局,并组织“公检法”及相关管理单位同堂旁听,旨在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凝聚守护漳河水库生态环境的合力。
活动中,法官不仅当庭以案释法,还向旁听人员发放生态保护普法宣传册180余份,以鲜活的案例告诫广大群众切勿贪图一时口腹之欲或经济利益,以身试法,得不偿失,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东宝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将法治课堂开到田间地头、湖畔库区,用司法力量守护好辖区的碧水蓝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电话:0724-6087066
邮编:4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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