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试点创建工作任务清单
为贯彻落实《东宝区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试点创建工作方案》要求,结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试点创建工作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职责任务清单。
一、综合组任务清单
责任领导:谭平
责任人:廖心峰
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一)登记审查小组
1.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于立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2.对到账案款在收到财务开具发票当日予以登记并通知案件承办人领取。对承办人报送需发放的案款,当日予以登记;
3.对各级部门转办的信访材料,于收件当日登记并转交相关承办人,并在规定回复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提醒承办人,承办人回复后当日内转交相关部门;
4.申请复议的案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登记并移送上级法院;
5.对承办人拟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案件,自收到卷宗3个工作日内完成卷宗材料及网上流程审查。
(二)查控送达小组
1.自收到案件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立案执行及查控组的工作事项;
2.自收到案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送达地址确认书;
3.自收到案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网络司法查控,在信息反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存款、证券等财产的查封、冻结,网上不能查封、冻结的,本市范围内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下查封、冻结,本市范围外的1个工作日内进行线上委托查封、冻结,或者5个工作日内线下查封、冻结。
4.需向不动产、工商登记、公积金等部门查询其他财产的,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
5.已实施网络冻结存款的,自冻结之日起15日内予以划拨,并于冻结文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给当事人。
6.上述任务需在规定期限完成,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甄别分为快执案件(简案)和精执案件(繁案),分别流转执速执保全小组和实施组。
(三)速执保全小组
1.保全、委托执行案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完成(委托执行期间不计入);
2.快执案件(简案)自收到案件之日起24个工作日内执结,并于结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归档。需转为普通执行案件的,于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内报执行局长审批流转。
(四)协调调研小组
1.负责执行局收、结案数据的统计,“3+1”核心指标的实时监控,每月将执行局各项指标数据报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2.负责宣传稿件、调研文章的撰写,宣传稿件每年不少于10篇,调研文章每年不少于1篇。
二、实施组任务清单
责任领导:谭平
责任人:赵杰
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1.执行员收案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工作,全面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和前期执行情况,对涉企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梳理出执行工作预案,3个工作日内约见被执行人。
2.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供的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材料,执行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3.对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虚假报告、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视情形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符合司法拘留条件的,应同时呈报审批予以司法拘留。
4.对拟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属状况、所涉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情况及瑕疵等情况,于接收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上述调查工作后,于3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拍卖裁定生效后立即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拟拍卖财产的议价、询价工作,如需要委托评估的,于3个工作日内整理齐相关材料报经执行局长签批并移送本院立案庭。
5.执行员在收到拟拍卖财产评估报告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无异议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议,制作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法律文书并挂网拍卖。一拍流拍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再行合议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挂网二拍。二拍流拍的,3个工作日内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需要变卖的于3个工作日完成相关工作挂网变卖。
6.拍卖成交的案件,于20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和人员协调,完成拍卖标的物的清场和交付工作,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7.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后,到位执行标的款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的,应当于案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精执案件(繁案)应于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因公告送达、评估拍卖等法定事由扣除期限的不计入执行期限。案件结案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归档。
三、强制组任务清单
责任领导:谭平
责任人:余雄
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前
1.强制组负责配合实施组完成司法拘留、查封、扣押、冻结、房屋腾退等强制措施的执行。
2.强制组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着装规范,执法文明,服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调度、安排。
3.出现突发事件时,强制组应在30分钟内集结完毕,维持现场秩序及实施强制措施。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