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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4-03-02 08:45:01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彻底清除本院审判管理方面存在的弊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公正司法的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分管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权

总的原则是:合理划定管理边界,院、庭长行使权力应界定在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上,界定在审判绩效的监督管理上,界定在程序性事项的审批上,界定在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方面,同时要建立全程留痕制度。

(一)立案工作。涉及集团诉讼、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证据保全、诉讼费用的减、免、缓交以及诉前财产保全的事项,应报分管院长审批;其余事项由庭长审批。

(二)刑事审判工作。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定性发生变化的案件、拟判处非监禁刑、免处、宣告无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变更强制措施、暂予监外执行事项的处理应报分管院长审批;其余事项由庭长审批。

(三)民商事审判工作。对转换程序、财产保全、追加当事人、提起反诉、申请鉴定、管辖权异议以及群体性、疑难、新型案件的处理,应报分管院长审批;其余事项由庭长审批。

(四)行政审判工作。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报分管院长审批;其余事项由庭长审批。

(五)执行工作。适用强制措施、执行主体变更、执行异议审查、拍卖以及涉及特殊主体的事项,应报分管院长审批;其余事项由庭长审批。

(六)审判监督工作。对拟进入再审、已再审和国家赔偿案件,应报分管院长审批;其余事项由庭长审批。

(七)合议庭依普通程序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合议时应邀请分管院长、庭长参加指导合议。院、庭长也可主动旁听庭审,指导合议庭合议案件。

(八)院长、庭长对裁判文书的签发权限与上述表述相同,但不得改变裁判结果。当庭宣判的案件,仍应报庭长签发。结案后拟归档的案件,必须经所在庭庭长签字检查确认后,方可交档案室验收归档。

(九)分管院长每月至少组织所分管业务庭进行一次业务培训或案件研讨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审判绩效情况的分析会,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十)分管院长每月至少抽查所分管业务庭的10件已结案件,进行详细点评后,其评查表交院审管办汇总备查。

二、关于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范围

总的原则是: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审判工作。着重于类型化和新型案件的指导,抓好庭审、卷宗、文书的评查,以及超审限案件的督办。本院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对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任务界定为三项,本意见只就其中第二项任务即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进行修订,并作相应拓展,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一)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1、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2、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3、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4、拟就法律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5、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需要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6、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二)下列案件,合议庭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讨论:

1、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2、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3、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5、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

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分管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每月至少旁听一次庭审,评查20件已结的判决案件,每年至少参与办理5件案件,也可就相关课题进行调研。

(四)根据院审管办提供的案件审(执)限情况,审判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向相关审判人员发出超审(执)限案件的督办令,责令在指定期间内办结相关事宜。

(五)审判委员会应定期就发改案件、错案认定或其他专门性的工作召开质询会,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结论。

三、关于审管办的工作职能

总的原则是:建立点、线、面控制体系。即在重点案件、重要岗位、重要判项上发挥监督作用;线即在审限、执限、当庭宣判上加强管理;即绩效考评的基本评价、引导,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的监督

的监督方式主要是结案前的流程管理、文书预检和结案后的发改案件质询、案件评查。

1、文书预检

案件承办人将初步制作的裁判文书(各类判决书)引入司法文书纠错系统校对后,交合议庭成员核对,再交庭长审核,庭长审核后由该庭内勤送交审管办预检。审管办着重审查裁判文书的形式,包括格式、用语是否规范、有无错别字及错用标点符号等问题,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明显的实体错误,可以送交业务庭讨论,然后再依照程序交分管院长签发。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庭长-审管办-分管院长,如此形成一个工作流程。

2、案件质量评查

1)常规评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审委会委员要把案件质量评查的重点放在判决的诉讼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申诉上访案件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上。要对所评查的问题深入剖析,提高评查质效,其他情形的案件,则可由业务庭进行交叉评查,形成书面评查结果后报审管办备案。同时,评查结果要进行量化打分,不能只评定等级。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先由承办人和所在业务庭庭长自查后,由发改案件评查小组重点评查,并形成书面评查意见反馈给各业务庭,确保评查意见及时落实。

2)系统评查与专项评查相结合。案件质量评查着重抓好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的系统评查,包括对立案、审判、执行中各程序性事项及文书制作等实体处理是否规范、合法进行评查。其次,对于庭审进行专项评查,根据省法院的相关规定,审管办在征求各业务庭意见的基础上以表格的形式制定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庭审评查指导标准,每月不定期进行一次庭审评查,择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

3)质量评查与剖析整改相结合。根据评查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案件质量评查剖析会,结合评查结果查找审执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由审管办制作《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发改案件质询会可与案件质量评查交流会同步进行(一季度一次),首先由承办人书面陈述改判、发回重审分析报告,再由业务庭长、分管院长分析原因,查找不足,审委会委员和其他参会人员从程序的运用、证据的审查、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提出具体意见,最后由院长总结。

评查交流会应让承办人列席,评查人要肯定优点,指出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承办人对评查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审管办要建立评查台账,采取一次庭审一档案、一反馈表,把讨论交流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将评查和整改贯穿于庭审评查的始终。

4)质量评查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和绩效考核工作相衔接,将评查结果运用到平时考核、年终岗位目标责任考核、评先评优工作中,形成竞争和激励机制,以此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二)线的管理

线的管理主要是以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实施对审限、执限的管理,并推动当庭宣判工作。

1、完善提高诉讼效率的配套机制。一是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发挥节点管理表的作用,由承办人亲自填写各节点的办理时间,避免案件节点管理流于表格形式;二是完善对当事人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措施,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规定,鼓励诚信诉讼;三是建立当事人审限监督机制。完善关于审限的当事人告知制度,在审限发生变更以前,审判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审限变更事宜,保障当事人对诉讼的知情权;建立当事人对审限问题的异议制度,在履行对当事人审限告知义务的基础上,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对案件审限问题向法院提出异议;建立当事人权利救济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各类超审限问题享有申诉等救济权利。

2、充分发挥审限管理功能。一是规范审限变更与程序转化制度的落实,避免隐性超审限。严格执行2013年制定的延长、扣除审理期限的报批制度,杜绝延长审限,减少个案扣除审限的次数;加强对案件中止审理的管理,规范办理案件中止手续的审批和对案件中止后恢复审理的管理;加强对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审批,堵塞审限管理漏洞;规范庭外和解启动程序,规范庭外和解的期限。

3、发挥质效评估导向作用,理顺审限统计关系。审管办与各业务庭就案件具体审限变化情况的信息沟通要通畅、准确,保证审限问题上的统一性、准确性。审管办对于超过法定审限三分之二案件的催办和督促要落到实处。

4、推动当庭宣判工作。大力推行简易程序工作机制,发挥简易程序对当庭宣判工作的明显推动作用,尤其是要扩大和规范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宣判前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开庭前应当做好调解工作,并有相关笔录附卷。

(三)的引导

的引导方式主要是审判绩效结果的综合运用,以及长效机制的建立。

1、明确审管办的主导地位。其职能包括:对各业务庭指标管理的指导;及时、准确、全面采集审判绩效考核数据;通过纵、横向比较,分析本院各项审判绩效指标中的弱项和强项,找准产生问题的原因;制定优化弱项指标的具体措施;检查、督促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

2、人员定责。建立指标管理人员网络,明确其职责。指标管理工作由分管院长领导,审管办组织实施。各业务庭庭长是本庭指标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庭内勤具体负责案件信息录入的督促和补充工作,形成全面履盖、职责明确的指标管理人员网络。

3、管理定期。实行日浏览、周抽查、月排名、季通报的管理制度,使指标管理工作经常化。指标管理人员每日在局域网上浏览案件信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报告。针对办案人员对案件信息录入不重视、不及时、不全面和不规范的问题,采取重点抽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每周对部分业务庭案件信息录入情况进行检查,对错录、漏录案件信息的,除及时指出和改正外,还将扣减年度绩效考核分值,对个人和各业务庭的审判绩效考评以录入信息为依据。审管办每月选择本院审判绩效考核指标中的3项以上弱项指标,对各业务庭进行考评和分项排名,对连续3个月处于末位的业务庭庭长,由院长或分管院长进行诫免谈话。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每季度就各项考核指标的现状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找准问题及原因,制定相应改进措施,并全院通报。继续实行对各业务庭审判绩效进行考评的办法,就审判绩效考核的各项指标,每季度一小评,年终总评,并将总分排名。

四、关于审判组织的职权

总的原则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打破审判人员的依赖心理,坚持权、责统一,坚持实质庭审和实质合议,充分发挥独任庭和合议庭的作用,以大力推进当庭裁判为抓手,依法保障审判人员独立审判。

(一)在条件成熟的业务庭建立主审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组成的“1+1”工作机制,其负责人为审判长,成为基本的办案单元。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选择独任审理方式,也可选择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审理方式。

(二)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2、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5、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7、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8、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讨论;

 9、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10、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三)配置给审判长的书记员负责庭审活动的记录及审判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审判长如安排以合议庭方式审理案件,应及时与人民陪审员进行沟通,合理进行分工。在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流于形式。

(五)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合议案件,应充分发扬民主。可先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讨论酝酿,正式合议时由人民陪审员先行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六)审判长对下列案件,可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2、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3、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的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4、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5、经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同意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长同时可邀请分管院长或所在业务庭庭长参加指导合议,院、庭长可发表相关意见供参考,但不参与表决。

(七)审判人员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

(八)本意见中明确由庭长行使的审判管理权,审判长均可行使。所在业务庭庭长只进行宏观指导及相关事务的协调。

(九)审判长办理的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应包括网上事务处理,以及上、抗诉案件的移送、卷宗整理归档等。

(十)审判长对所承办的案件实行终身负责制,如确定为错案或瑕疵案件,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