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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2-08-02 15:18:00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决定本院行政事务的最高组织。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

1、研究贯彻区委及上级法院的指示,安排工作任务;

2、研究制订本院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本院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

4、研究决定本院年度工作安排和总结;

5、研究决定本院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本院干警行政奖惩;

7、研究决定重要会议的召开;

8、研究决定本院重大基建项目的财务、后勤管理等重大事项及干警劳保福利事项;

9、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召开前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和主要议题通知参加人员。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分管机关的副院长主持。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根据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事项的需要,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列席。

第六条     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提出。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所议事项,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研究后由院长做出决定。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院长办公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定,本院各部门必须认真遵照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落实。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

秘密和不宜公开的内容,与会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其他人员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