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决定本院行政事务的最高组织。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
1、研究贯彻区委及上级法院的指示,安排工作任务;
2、研究制订本院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本院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
4、研究决定本院年度工作安排和总结;
5、研究决定本院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本院干警行政奖惩;
7、研究决定重要会议的召开;
8、研究决定本院重大基建项目的财务、后勤管理等重大事项及干警劳保福利事项;
9、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召开前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和主要议题通知参加人员。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分管机关的副院长主持。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根据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事项的需要,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列席。
第六条 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提出。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所议事项,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研究后由院长做出决定。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院长办公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定,本院各部门必须认真遵照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落实。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
秘密和不宜公开的内容,与会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其他人员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