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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5-11-14 15:25:23

当业主遭遇保洁不到位

公共设施维修拖延等物业服务瑕疵时

“以拒缴费抗议”似乎成了常见操作

但这样做真能解决问题吗?

东宝法院通过一篇真实案例提醒所有业主

服务瑕疵≠可拒交物业费

案件详情

近日,东宝法院判决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为荆门某小区一名业主,该业主妻子于2015年6月与物业公司签订承诺书,表示自愿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因该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处理房屋冬季夜间厨房管道返水问题,且不满物业公司服务态度,自2021年3月29日起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多次催促无果,故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公司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从大多数业主的视角来考量,即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一般应限定于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有重大瑕疵,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过错导致物业小区内公共财产、私人财产受到损害等重大违约情形。而在本案中,被告业主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是物业服务不达标及公共部位问题致使其个人房屋出现漏水现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业主支付拖欠物业公司4年的物业服务费5000余元。

法官普法

如果小区管理脏乱差,通过多种途径反映问题后物业公司仍不作为,已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业主可以迅速收集相关的证据,向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不可简单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就可以拒交物业费。在司法实践中,小区业主仅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提供物业服务但在服务的某些环节、个别区域做得不好,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法院并不支持业主不交物业费或酌情减少物业费的诉求。

法官提醒

物业服务作为一项涵盖多领域、需多方协作的系统性工作,既需要专业规范的运营保障,也离不开业主群体的参与监督。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服务的监督权利,但若以拒缴物业费作为维权手段,不仅难以推动服务品质提升,反而会使其压缩成本,造成物业服务水平下降,最终损害全体业主的生活品质。建议物业公司应主动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交流,积极倾听业主建议,共同维护良好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