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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二人漳河“电鱼”

法院:恢复生态先!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9-02-26 16:45:06

       今天上午,东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邓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邀请了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管理部门、群众代表、媒体记者近百人参与庭审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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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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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人士代表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是漳河水库的禁渔期,严禁一切形式的捕捞。】
      2018年4月18日零晨1点左右,被告人陈某、邓某夫妇二人在漳河水库全境水域禁渔期内,携带蓄电池、逆变器、电舀子,驾驶渔船到漳河水库明槽入口水域电击捕鱼,共非法捕获水产品22.44公斤。当日零晨5时许,二人被湖北省漳河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巡逻工作人员当场查获。2018年12月26日,夫妇二人在漳河渔政及村干部监督下,已向捕鱼地投放鱼苗5000尾左右。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同时,公诉机关还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邓某承担湖北省漳河水库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在电捕鱼水域放流成鱼89.76千克、幼鱼40866尾。
     该案为东宝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该案后,东宝法院依法组成由三名审判员、四名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同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邓某指定辩护人,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庭审中,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被告夫妇二人使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会造成漳河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影响电捕鱼作业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进而影响整个漳河水域的生态平衡。因此,被告夫妇二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连带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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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东宝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充分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行为,积极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形成强大震慑力,有效遏制了辖区内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多发苗头,还绿水青山以宁静,促进了区域生态环境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