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审务公开 >> 规章制度

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工作指引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2-11-14 09:34:58


为进一步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  立案阶段,立案人员在收到涉及企业的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查,全面了解争议焦点,对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初步评估。

主要评估事项:是否可以引导先行选择调解、和解、速裁或者选择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督促程序,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对敏感性、群体性重大涉企案件及系列案进行标注,是否需向上级法院层报并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条  保全阶段,在被保全人为企业时,要在全面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采取对被保全人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主要评估事项: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确需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可以活封”“活扣;是否组织双方协商选择保全范围;是否属超标的、超范围查封。

第三条  审理阶段,应当重点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坚决拒绝就法律讲法律、就程序走程序、就办案而办案的思维和做法。

(一)刑事审判要坚持法治思维,坚持罪行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

主要评估事项:是否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是否区分企业法人责任与企业负责人责任;对企业负责人是否可以采取非监禁措施;对企业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或适用刑罚是否可能产生负面经济影响。

(二)民商事审判要强化对市场运行的规范引领,妥善审理涉企合同案件、涉产权类案件、融资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知识产权案件。

主要评估事项:是否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是否穷尽调解手段和资源;是否就案办案;判决是否会对本地区、本行业经济造成一定影响;是否保护民营企业对行政协议的信赖利益;是否穷尽协调处理手段和资源。

第四条  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的案件,一律依法限期执结。对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案施策,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主要评估事项:是否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穷尽促成和解执行的手段和资源,执行方式、强度是否会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是否优先采取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是否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涉企刑事案件财产执行中,主要评估事项:是否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是否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是否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二)涉企民事案件执行中,主要评估事项:是否依法运用各类执行措施,确保高效执结。

(三)涉企行政案件非诉执行中,主要评估事项:是否进行合法性、程序正当性审查。

第五条  司法公开时,主要评估事项:案件信息公开、发布涉企案件的新闻信息,是否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商业机会造成影响。

第六条  严格遵守各类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监控,进一步提高法定审限内结案率,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拖瘦”“拖垮民营企业。

主要评估事项:是否延长审限、扣除审限、超审限审理,中止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拖延执行。

第七条  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要求一案一表,由立案人员在立案环节、案件承办人员在审理和执行环节进行评估,认真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司法措施对企业确有影响的案件,要认真分析影响内容及影响因素,制定应对措施并写明处理结果。

第八条  审理阶段,应当重点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坚决杜绝就法律讲法律、就程序走程序、就办案而办案的思维和做法。

第九条  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嵌入审判管理流程,确保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环节必须评估才能进入相应办案程序,实现制度运用的可标注、可倒查、可统计。

第十条  司法公开时,要重点评估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商业机会造成的影响,避免公开行为给诚信经营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对涉及商业秘密或商业信息的裁判文书,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可不予公开。要慎重发布涉企案件的新闻信息,对涉及知名企业、企业家或者上市公司的负面审判信息,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顾虑,一般不对外报道。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期限管理时,要注重满足涉案企业对案件审理进程的合理期待,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监控,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对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进行通报督办时,应识别涉企案件,对长期未结涉企案件专项督办。要严格遵守各类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从严控制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拖瘦”“拖垮企业。

第十二条  审判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将评估制审判管理流程,确保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环节必须评估才能进入相应办案程序,实现制度运用的可标注、可倒查、可统计。

第十三条  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纳入庭长监管权限,在审判结案、文书上网等环节严格监督,未按要求开展经济影响评估并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的不予审批结案,督促法官正确运用评估制度,精准选择司法措施。

第十四条  经济影响评估纳入案件评查范围,《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入案件卷宗副卷备查。

第十五条  审管办将定期对各部门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情况进行检查。中院也将对我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应当进行评估而不予评估,或承办部门、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信访或其他重大事件发生的,将严格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202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