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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四次转卖后肇事 新旧车主同担责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9-03-07 16:55:20


     2017年7月13日,杜某松(男)无证驾驶一两轮摩托车在荆门市象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将过马路的行人杨某撞到,造成杨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杜某松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
    杨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1天,共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出院后,医嘱其还需休息3个月。经司法鉴定,杨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2017年11月,杨某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该案侵权人杜某松以外,还将黄某、文某、陈某、阮某、杜某伟等另外5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6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受理该案后,经过细致调查,承办法官这才发现其中缘由。原来该案肇事摩托车的来头“不简单”,不仅是交通部门认定的已报废车辆,且还经过多次转卖,这才牵扯出多位被告人。
    该摩托车是黄某于2003年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2005年黄某将车卖给文某,出卖时投保了交强险,年检合格。2009年6月,文某将该车最后一次年检,检验有效期至2010年6月止。2012年,文某将未年检的车转让给了陈某,2016年6月8日,陈某又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阮某,且此时离该车的强制报废时间仅差11天。强制报废时间过后,该车最终辗转至杜某伟手中。2017年7月13日,杜某伟将车出借给案件当事人杜某松使用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松无证驾驶摩托车,将原告撞伤,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车主杜某伟未投保交强险,且将车辆出借给没有驾照的杜某松,应该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某因在出卖车辆时投保了交强险,且车辆年检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此黄某对车辆不再享有所有权,且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登记后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年检。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而文某、陈某、阮某三人,在转让车辆时均未按照规定将车辆年检,且最后一次转让时,车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故三人也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东宝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杜某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1175.77元,被告文某、陈某、阮某、杜某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说法

     未年检机动车转让后发生事故,若不能证明自己的车辆在转让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就要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交通部门认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更是严禁转让,严禁上路行驶,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一旦出了事故,所有的转让人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