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审务公开 >> 规章制度

干警考勤管理办法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2-08-02 15:22:00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干警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组织领导。成立考勤管理领导小组。管理工作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纪检、政工、办公室共同负责,组织实施。院各单位参加共同搞好本院考勤抽查工作。

二、考勤抽查内容。按区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每天迟到、早退、旷工(不请假外出)和在工作时间窜岗聊天等现象。

三、考勤检查方式。1、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抽查时间不提前告知,每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情况及时在全院如实通报。2、抽查工作由政治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每次从各单位抽调2至3人协助进行,抽查汇总情况由抽查小组人员签名,所有考勤抽查情况全部归档,以便备查。

四、考勤抽查处罚。1、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天之内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二天之内报分管院长审批,超过三天报院长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的,报院长审批。有关请假手续必须报政治处备查。2、考勤抽查情况与经济处罚挂钩。干警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0元,旷工一次扣50元(不知去向的按旷工处理),当月由院财务室从其工资中扣取,并开具收据。同时,考勤处罚情况与干警年度考核、评优表模相结合,对干警迟到早退5次或旷工3次以上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五、本办法从2003年3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