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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惩戒规则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2-08-02 15:24:00

   

为规范本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保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根据《法官法》和《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本院工作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和其他人员。司法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其他人员是指行政、党务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

二、司法人员因主观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惩戒:

1、违反国家法纪的;

2、在收案、立案、审理、执行等诉讼活动中,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

3、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损害法院、法官形象活动的;

4、辱骂、殴打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的;

5、泄露审判秘密的;

6、违反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审判人员惩戒范围:

1、不经依法立案,私办案件的;

2、审理案件超审限的;

3、履行法定职责不当,导致案件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的;

4、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

5、强迫当事人接受显失公正的调解协议的;

6、主观臆断和失职造成错判的;

7、在审判活动中,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指使书记员涂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8、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9、违法滥用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或随意、私自处理赃款赃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结案数达不到本院岗位目标责任制指标要求的;

11、篡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四、执行人员惩戒范围:

1、违法中止执行案件的;

2、违法冻结、划拨当事人存款的;

3、违法查封、扣押当事人财产的;

4、违规评估、拍卖当事人财产的;

5、在执行中滥用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

6、其他违反执行案件办理程序的。

五、书记员(含审判人员兼书记员)惩戒范围

1、无正当理由拒不收案或收案后故意拖廷,不移交审判人员审理的;

2、不按规定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移送案件及相关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3、打印、校对、装订法律文书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4、涂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5、调查取证、庭审等审判、执行笔录发生严重错漏的;

6、丢失案卷或案卷材料的;

7、司法统计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方面问题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司法警察人员惩戒范围:

1、送达法律文书发生重大错误的;

2、滥用枪支、警械威吓、欺压群众的;

3、不服从法官指令,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警卫法庭押解人犯、案件协助执行过程中发生错误的;

5、滥用警力、武装为他人追债、办私事的;

6、其他审判外勤活动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人员惩戒范围:

1、所负责工作制度不健全导致管理混乱,致使工作遭受损失的;

2、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行政管理程序致使工作遭受损失的;

3、其他因失职导致管理混乱的行为。

八、依据行为人违反法定职责、违法违纪行为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惩戒,分为全部责任与部分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九、惩戒应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的原则。

十、对责任人,根据造成责任的原因、情节、后果等,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罚;

2、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处分;

3、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上列处罚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十一、惩戒的程序如下:

1、根据群众举报、控告、工作评查、执法执纪检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由纪检监察室组织人员进行初查;

2、根据初查情况,对可能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纪检监察室报院党组决定立案查处;

3、立案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纪检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处理;

4、处分决定及时送达责任人,责任人对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十二、对非属本院管理权限的人员的惩戒,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本规则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