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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法传销“女老大”获刑2年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2-10-23 15:09:00

   一女子与同伙组织、领导多名传销人员,在我市、江西等地从事传销活动,涉案金额逾200万元。日前,东宝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涉案中年女子姓任,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区。2006年初至2008年10月,任某伙同兰州市人周某、马某等4人(均因本案已判刑)组织、领导10余人,先后在我市、江西省抚州市、鹰潭市、湖南株洲等地从事传销活动。他们以介绍工作、做生意为名,分别将亲戚、朋友、熟人等骗来,在租住的民房内对这些人进行培训“洗脑”,以传销产品或“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先后以虚构的两家香港贸易公司的名义经营西服、化妆品和包括手表、领带、领带夹、衬衣、公文包、钱包、钢笔、皮带在内的“精品八件套”等产品,并以每套3800元的价格卖给下线,收取入门资格费。各传销人员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构成网络,按发展下线传销人员的人数和销售业绩提成。
   该组织的传销资金交由周某、马某、任某等A级人员管理。其中,任某在组织中负责管理其下线传销人员在我市、江西抚州等地的账务、返还业绩、传销资金。至2008年10月该传销组织被打掉时,任某直接、间接销售产品数量600余份,涉案金额200余万元,获利4万余元。2011年10月,任某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