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试点创建工作实施细则
为落实《东宝区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试点创建工作方案》要求,确保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是指在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过程中,对于简易执行案件,及时筛选分类,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以缩短案件执行周期,疑难复杂案件集中力量精细办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贯穿于人民法院执行全部流程,应当坚持合法性、效率性、公开性等原则,以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第三条通过合理划分案件,使案件快速进入程序,缩短执行案件内部程序流转时间,简案快执快结,繁案快速推进,提高执行效率,实现“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目标。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全过程公开透明,全面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化,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异议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执行案件通过科学筛选,分为快执案件(简案)和精执案件(繁案)。
第六条科学运行执行权,将执行人员分为综合组、实施组、强制组。各组明确责任分工,相互协调配合。
第七条根据下列标准将案件分为两类:快执案件(简案)和精执案件(繁案)。
(一)下列案件可以定为快执案件(简案):
1.已经保全到的银行存款、上市公司股票、支付宝(余额宝)账户等财产足以清偿债权的案件;
2.经查控发现有可供足额执行财产且不用变现的案件;
3.财产保全案件;
4.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在短期内办结的案件;
5.可快速执行的罚金、罚没财产类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件;
6.其他可以快速执行的案件,如协助办理车辆、房产过户类案件。
(二)下列案件可以定为精执案件(繁案):
1.经过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及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存款等可直接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4.非法集资类案件及涉申请执行人众多的群体性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
5.涉黑涉恶类案件;
6.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腾退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
7.上级法院、人大监督及本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8.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迁让类案件;
9.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的案件;
10.其他不宜适用快执程序的案件。
二、综合组办案流程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综合组负责执行案件的基本梳理和分流,快执案件(简案)执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等。综合组又分为4个小组:登记审查小组、查控送达小组、速执保全小组、协调调研小组。
第九条对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由登记审查小组于立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条立案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分配至承办人。
下列关联案件指定由同一执行团队集中办理:
(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同一的案件;
(二)执行拍卖、变卖的标的物相同的案件;
(三)多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
(四)其他关联案件。
第十一条查控送达小组自接收案件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立案执行及查控组的工作事项,2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十二条查控送达小组自接收案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网络司法查控,在信息反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存款、证券等财产的查封、冻结;网上不能查封、冻结的,本市范围内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下查封、冻结,本市范围外的1个工作日内进行线上委托查封、冻结,或者5个工作日内线下查封、冻结。
第十三条查控送达小组自网络冻结后15日内进行划拨,划拨文书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内发放案款并报登记审查小组登记。
第十四条保全、委托执行案件由速执保全小组于接收案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执行期间不计入)。
第十五条快执案件(简案)由速执保全小组于接收案件之日起24个工作日内执结。
第十六条协调调研小组负责本院执行案件收、结案数据的统计,“3+1”核心指标的实时监控,每月将执行局各项指标数据报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执行局宣传稿件、调研文章的撰写由协调调研小组完成,宣传稿件每年不少于10篇,调研文章每年不少于1篇。
三、实施组办案流程及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实施组执行员收案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工作,全面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和前期执行情况,对涉企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梳理出执行工作预案,3个工作日内约见被执行人。
第十九条申请执行人再次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材料后,执行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并隐匿财产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申请执行人主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请求自行调查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其代理律师持令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特定财产状况。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调查的财产或证据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经合议庭评议后报经执行局长签发调查令。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悬赏公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四条经执行,到位执行标的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名下尚有财产需要通过拍卖程序变价的,对拟拍卖财产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重点考量是否存在无益拍卖、是否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拍卖成交能否给被执行人保留生活必需费用等情形。
第二十五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关联案件检索系统等途径,核实被执行人关联案件和财产设定抵押、司法限制顺序等信息,准确判定自身案件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具备处置权的,才能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第二十六条应当对拟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核实,或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全面、准确地查明拍卖标的权属状况,对拍卖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地点、所涉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执行标的数额、当事人、已知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的基本情况、拍卖财产能否分割以及瑕疵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调查笔录。
第二十七条拍卖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拍卖前尽可能去除瑕疵。重点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去除对在先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实现有影响的原有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拍卖标的物若证照不全、欠费、租赁,以及存在职工安置问题的,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与房地产管理和车辆登记等部门沟通协调,尽可能予以消除。穷尽手段仍清理不了的瑕疵,对可能影响竞买人使用和利益等有关因素,应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和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充分披露,让有意竞买人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物,最大程度消除竞买人的顾虑。
第二十八条上述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工作应于接收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完成上述工作后,于3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拟拍卖财产的议价、询价工作,如需要委托评估的,于3个工作日内整理齐相关材料报经执行局长签批并移送本院立案庭。立案庭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并敦促评估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0.5个工作日内移送实施组。
第二十九条执行员在收到评估报告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无异议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法律文书的制作并挂网拍卖。一拍流拍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挂网二拍。二拍流拍的,3个工作日内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并完成相关工作挂网变卖。
第三十条拍卖成交的案件,于20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和人员协调,完成拍卖标的物的清场和交付工作,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如已充分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情况及拍得后可能存在的风险,经积极协调后仍无法完成拍卖标的物的清场和交付工作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第三十一条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后,到位执行标的款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的,应当于案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强制组工作职责
第三十二条强制组负责配合实施组完成司法拘留、查封、扣押、冻结、房屋腾退等强制措施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强制组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着装规范,执法文明,服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调度、安排。
第三十四条出现突发事件时,强制组应在30分钟内集结完毕,维持现场秩序及实施强制措施。
五、案件流转
第三十五条执行案件立案后,保全、委托执行案件分流至速执保全小组执行,其他案件分流至查控送达小组完成执行通知书等文书的送达及财产查控。
第三十六条案件经查控送达小组完成规定工作后,属于快执案件(简案)类的案件流转至速执保全小组执行,属于精执案件(繁案)类的案件流转至实施组执行,流转时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一并反馈给速执保全小组和实施组。
第三十七条快执案件(简案)经速执保全小组执行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转为精执案件(繁案)的,于办案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流转表报执行局长审批后移送实施组。
六、信用惩戒
第三十八条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第三十九条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七、案款发放及案卷归档
第四十条所有执行案款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发放给当事人,不能按期发放的需书面说明原因附卷。
第四十一条所有执行结案的案件,应在结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归档。
八、附则
第四十二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需要立案恢复执行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和东宝区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试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意见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