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院文化 >> 书香法院

《法律行为论》读书心得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2-07-06 09:52:14

苏灿


众所周知,《民法典》诸规范中包含着许多重要的制度设计,比如权利制度、行为能力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等等。其中“法律行为”是贯穿整个民法的核心制度设计,处于整个民法体系的轴心位置,是我们作为法律人必须学懂、弄透的重要制度。正如王泽鉴教授在本书序言中说:“从概念体系与原理上看,中国民法基本上系继受德国民法。法律行为乃德国民法的核心制度,体现德国法学的风格特色及精华。本书作者以19世纪德国普通法为基础,从事理论发展史的研究,研读、整理、分析200年来的重要著作及学说见解,并整合中国民法学的丰硕成果,以博学、慎思、明辨、笃行的长期努力,致力于建构法律行为的理论体系,阐明其基本原则,明确解释适用的问题,对民法学的开展及司法实践,作出了重大贡献。”从此看来,这本书的重要性、及其阅读意义也就不言而喻了。

而我个人之所以选择该书作为学习和分享的书目,是因为从事法官助理工作以来,我多以检索公报案例、裁判文书网类案、以及学习法院各位前辈的裁判文书作为学习审判实务知识的主要途径,对于许多知识的了解还不够深刻,缺少系统性地整合学习。而这本书通过区别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并将法律行为加以分类,从而完成法律体系的建构,有助于读者深刻理解体系构成的内容,及明确法律的适用,这令我获益匪浅。该书内容之精细深入,由于时间关系,其精妙之处难以一一列举。所以下面我将挑选书中杨代雄教授对‘意思表示错误’的划分标准和内容解析进行一个简短的分享,其中亦包含一些我自己对此内容的浅薄的思考和理解,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考角度。然而因水平有限,如有不足之处也希望大家多多包涵,不吝赐教。

首先,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古罗马法学家曾经尝试对错误予以类型化,其中对动机错误是否影响法律行为效力,颇有争议。德国民法理论明确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且后者被进一步划分为表示行为上的错误、误传与表示内容上的错误。而动机错误即意思形成阶段的错误,也就是‘做出这种意思表示’的理由方面的错误,例如,某商人本以为库存货物已出售完,所以订购了一批新货物,而后却发现其存货实际很充足。德国民法并未将动机错误的意思表示规定为可撤销的意思表示。理由主要是:意思表示相对人通常无法知悉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的理由,所以不应该让其承担关于这些理由之错误的风险(允许表意人撤销意思表示),这种错误处于表意人的风险范围之内,然而,如果允许表意人以动机错误为由撤销意思表示,将导致法律行为几乎完全丧失确定性。例外的是,按照《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交易上重要的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的认识错误(统称为性质错误)也会导致意思表示可撤销。

同时,在我国已经废止的《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也涉及到了这样的概念。《民法通则》(已废止)第59条第1款第1项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该行为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法》(已废止)第54条第1款第1项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可变更的。相比较而言,《民法通则》(已废止)的规定更为明确一些,把可以产生撤销权的错误限定为意思表示内容错误,而将动机错误排除在外。而《合同法》(已废止)第54条第1款第1项只是简单地提到“重大误解”,未限定是关于什么因素发生重大误解,在逻辑上既可以包括关于意思表示内容的重大误解,也可以包括关于动机的重大误解。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某些判例认为动机错误不导致法律行为可撤销,某些判例则持肯定说,认为动机错误也可以导致法律行为可撤销,尽管法院有时未使用“动机错误”这一术语。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高某与童某、朱某保证合同纠纷案中,大致案情为:甲欠乙300万,丙与乙签订担保合同担保该债务,原因是甲、丙签约,约定甲将公司品牌和资质转让给丙,后来甲、丙之间合同无效,丙主张保证合同重大误解,法院支持,判定合同撤销。而《民法典》第147条也未提到重大误解所涉及的具体因素,所以在解释上也面临与前面提到的《合同法》(已废止)第54条第1款第1项同样的问题。

在这本书中,杨代雄教授从比较法学角度对各国学说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列举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典型判例加以说明,认为动机错误原则上不产生撤销权,对于例外情形应设置严格的条件,比如交易上重要的性质错误、双方动机错误。

对此我非常赞成,法律之所以允许表意人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法律行为,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表意人基于某些因素的考量进行决策,形成一项以处置私人利益为内容的意思。如果在将该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过程中发生了错误,导致受领人从表意符号中获取的意义,与表意人的实际意思不一致,则应当赋予表意人一项矫正的权利,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撤销权。否则,表意人将受制于背离其主观意思的表示意义,这就违背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反之,如果表示意义与主观意思一致,则没有理由赋予表意人撤销权。也就是说,在形成该主观意思的过程中,表意人对于作为其决策依据的某项因素发生认识错误,原则上也不应导致法律行为可撤销。

构成意思表示动机的因素各不相同,其中很多因素极具个性化,如果对每一因素的认识错误,都能导致法律行为可撤销,这必将使法律行为形同儿戏,交易安全也就无从保障了。即使表意人对于此类错误的发生并无过错,从风险分配的视角来看,也应划定一条合理的界限。界限的一边是完全处于表意人控制范围内的错误,即动机错误其风险基本上都由表意人承担;界限的另一边则是意思表达于外部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其风险由表意人与相对人分担,表意人在合理期间内可以撤销意思表示,但应赔偿相对人的消极利益。

以上就是我对书中部分精彩内容的简短分享。杨代雄教授通过本书,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法律行为规则之上,通过法律解释与续造,为读者构建起完善的法律行为体系,对司法实践亦具有重要意义,值得反复翻阅、仔细推敲。这也激励着、引导着我不断学习、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