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买家秀”≠“卖家秀”,一定构成欺诈吗?
当您网购买买买时
是否遇到过看图“卖家秀”
实际到手“买家秀”的翻车现场
“买家秀”≠“卖家秀”
是否构成欺诈?
今天,东法小编以审理的
2起网购纠纷案件
带您区分哪种情形构成欺诈!
案件一详情
原告吴某通过网购平台订购了一扇家用别墅大门,原准备购买材料厚度为3mm的大门,后听取网店商家的意见改为订购材料厚度为5mm的大门。双方约定总价款为21997元,运费1500元由原告另行支付,大门使用材料型号为100mm×70mm×5mm。
收到货后,原告发现实际大门主梁厚度不足5mm,且故意在可以看见材料厚度的地方加垫一层企图蒙混过关,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自行协商无果后,遂将网店商家告上法庭,诉请被告退还货款及运费并按照购门款三倍进行赔偿。
案件一审理
经东宝法院现场勘验,案涉大门材料的实际厚度为3mm,被告故意在可见处加装2mm左右厚度垫片以误导原告。因此法院审理被告在向原告吴某出售大门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原告吴某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同时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要求被告按照大门价款(12907元)的三倍进行赔偿。法院判决被告山东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吴某货款21997元,并支付赔偿款38721元和运费1500元。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二详情
原告陈某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一个浴室柜,价值2890元。购买时产品页面显示浴室柜上的台盆为近乎直角形状即新款,但原告收到货后发现台盆有很大弧度,和图片介绍的产品存在差别,自行协商无果后,原告遂以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虚假宣传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诉请被告退一赔三并停止虚假宣传。
案件二审理
东宝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台盆的产品介绍页面并未对台盆内部为直角还是存在弧度进行说明,但从台盆实拍图以及商品评价中其他买家上传的图片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该款台盆存在弧度,且原告在购买时并未与被告确认台盆的实际情况到底是直角还是有弧度。原告认为其收到的货物与预期不符系因拍摄角度的不同而导致的视觉误差,涉案产品质量并不存在问题,故商家并未虚假宣传,也不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两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都在于被告(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案件一中,被告提供的产品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且故意隐瞒加装垫片以欺骗消费者,这一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在案件二中,原告之所以主张受到欺骗是由于自身视觉误差导致,被告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案例一中原告吴某主张退一赔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