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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手执行显效率 能动司法促和谐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2-10-23 15:08:00

   一宗异地审理委托本地执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东宝法院执行干警的艰苦努力下,被执行人刘某支付完毕全部借款164800元,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2010年10月,刘某、杨某为购买挖掘机向湖南省长沙市商业银行按揭借款164800元,长沙市开福区小额担保公司从中担保。但刘某、杨某以购买的挖掘机出现质量问题拒绝偿还银行借款。遂湖南省长沙市商业银行将刘某、杨某诉至法院。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刘某、杨某偿还原告湖南省长沙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179800元,长沙市开福区小额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杨某并未及时偿还银行借款,湖南省长沙市商业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某、杨某系湖北省荆门市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即委托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行。
   收到该案后,东宝区人民法院快速将案件分解到个人,责任到个人,迅速查找被执行人刘某、杨某的下落。2011年8月14日,经线人举报,被执行人刘某正在荆门市象山中学内施工,执行干警随即通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赶来一起执行,东宝区人民法院安排6名执行干警参与该案执行。8月15日,两地法院执行干警一起赶到施工现场,对刘某挖掘机进行扣押,并向其送达相关文书。刘某一看有外地法院干警参加执行,情绪立即激动,拒绝配合执行,施工工人和学校老师围观上来阻挠执行,现场一片混乱。为平息矛盾,执行干警旋即决定放弃扣车方案,将被执行人刘某带至东宝区人民法院,做其思想工作,向其释法明理,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长沙市商业银行和长沙市开福区小额担保公司前来协调该案。
   在组织三方当事人召开联席会议后,湖南省长沙市商业银行放弃罚息6000余元,长沙市开福区小额担保公司同意退还刘某违约金15000元,刘某同意分三次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64800元,并于当天偿还借款11万元。10月底,在执行法官敦促下,被执行人刘某又偿还借款3万元,但拒绝偿还剩余借款24800元,并表示长沙市开福区小额担保公司先将挖掘机合格证发票寄还给他再偿还剩余借款,但长沙市开福区小额担保公司不同意先寄挖掘机合格证发票。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为快速执结该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东宝区人民法院向长沙市开福区小额担保公司作出承诺,其将发票寄至东宝法院,法院负责被执行人将余款偿还。达成协议后,长沙市开福区小额担保公司很快将发票寄送过来,12月5日,被执行人刘某将最后一笔借款24800元交到执行法官手中。至此,一起涉及异地执行、多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得以圆满执结,多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