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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惠百姓·以案释法】

受赠房产却不赡养父母,法院:撤销赠予!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2-05-16 08:34:34

   

    老人将房子赠送给女儿,女儿却不履行赡养义务,一年后,赠与的房产还能要回来吗?老人能否行使撤销保护自己的权益?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在具体案件中又应如何适用?

基本案情

   张大爷老两口共育两女,张某一作为长女,负责赡养老人,张大爷老两口将房屋作为赡养的条件赠与给了张某一,并将房屋登记于张某一与其丈夫王某二人名下。

   2017年至2019年,双方由于琐事产生矛盾,张某一与其丈夫王某表示不再与张大爷老两口共同生活,并在此后也未尽赡养义务,导致张大爷老两口无处居住,也无生活来源,双方矛盾经居委会调解无果,无奈之下,张大爷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张某一作为张大爷的子女,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王某作为张某一配偶应当协助其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而自2018年初双方发生矛盾后,张某一未履行赡养义务、王某也未协助履行赡养义务,故张大爷老两口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又因未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具有持续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的终了之日起计算,则本案并未超过法定的期间,张大爷有权通过诉讼撤销赠与合同。

   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张大爷主张要求被告张某一、王某返还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一、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赠与房屋返还给原告张大爷。

典型意义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王某辩称的撤销权的行使已经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是因为其将“不履行扶养义务”行为开始发生的时间作为了起算时间。实际上,赡养义务本身是具有持续性的法定义务,则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同样也具有持续性。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如何计算除斥期间,但从逻辑上可以参照持续性侵权行为在诉讼时效上的规定,在计算除斥期间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为撤销原因的“持续性行为”,也应当是从该持续性行为实施终了之日。

   本案明确了此种类型案件审理的重点,厘清了实务中对法律规定容易产生的误解,对同类案件有一定借鉴意义。

法官寄语

   乌鸦尚知反哺,羔羊亦知跪乳。自古以来,中国人就倡导孝老爱亲,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不如意的事。赡养案件虽然是普通的家事纠纷,但也会成为社会风向标。如果案件处理不佳,就会在一定区域形成“破窗效应”。以本案为例,“当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当“扶养”义务具体为“赡养”义务时,允许老年人撤销赠与,就能够及时制止赡养领域的道德滑坡,有力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