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会犯法吗?
出租、出售或出借自己的
银行卡、电话卡、互联网账户
就能轻轻松松月入上万
这种“躺着赚钱”的“好事”
你心动吗?
小编提醒你
这可太“刑”了!
案件详情
2022年10月,被告人官某在网上添加了一个陌生人好友,对方称可以带官某赚钱。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某酒店长期包房从事“跑分”活动,按照“上线”的要求在手机上下载某聊天软件加入跑分群,将银行卡账号、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号、登录密码等发在群里,并下载某APP让“上线”可以远程监控手机从而收付资金。
期间,官某通过承诺支付介绍费用及用卡好处费等方式租借他人大量银行卡,帮助“上线”收付资金,根据帮助收付资金的数额按照1%的比例获取提成。为获取好处费,被告人钟某、吴某、汪某、张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租借给官某“跑分”和帮助介绍他发展下线。截止到2023年4月13日,被告人官某、钟某、吴某、汪某、张某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账款共计9千万余元。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官某、钟某、吴某、汪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官某、钟某、吴某、汪某、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或拘役三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5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跑分”就是利用个人账户代收账、转账,以此赚取佣金,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收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明确了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属于帮信罪的“帮助行为”。其中,第七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在本案中,官某、钟某、吴某、汪某、张某五名被告人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被犯罪分子蛊惑利诱而租借自己及他人的“两卡”,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逃避监管,最终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凡是那些“低成本高回报”的宣传,其背后极大可能隐藏着陷阱。侥幸心理不可有,法律红线不要碰!所有“一夜暴富”的美梦背后早已标好代价,千万别为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害人害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