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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惠百姓·以案释法】

父母未离婚,未成年子女可否主张抚养费?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2-05-07 09:03:34

    

    夫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向不尽抚养义务的另一方主张抚养费?该抚养费的认定范围应如何界定?法院对尚未发生的抚养费又是否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

    2014年,李某与张某结婚,小张是二人婚生子。2016年,夫妻二人发生矛盾,李某带着小张回娘家独自抚养,此后张某仅支付抚养费3500元。

    2020年,小张将父亲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其拖欠的抚养费88431.7元,并自2020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法院查明

   经查,直至起诉时,李某与张某仍是夫妻关系,但自李某带着小张回娘家后,二人一直分居,经济各自独立。被告月平均收入5000元左右。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系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夫妻分居的三年多时间,张某仅履行了3500元的抚养费义务,并未尽到完全履行抚养费的义务,小张要求其父亲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抚养费给付期限,因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故法院仅对已经发生的抚养费进行处理,抚养费给付期限认定截至2020年6月(判决之日),小张之后的抚养费可另行协商解决。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判决父亲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小张2016年11月8日至2020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49020元;驳回小张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时,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而2021年1月1日后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延续了这样的规定,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前,我国大多数家庭实行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度,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的抚养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由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对子女抚养情况的变化等随时可能发生,此种变化与司法裁判追求的确定性相冲突,故不宜对未发生的抚养费予以确认。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对“抚养费”的范围应限定为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


法官寄语

   近年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的情形有所增加,有些是外出务工人员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有些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抚养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在需要时要求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