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区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试点创建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文件精神,以优化制度供给持续推进营商环境建设,根据《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建设方案》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和东宝区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推动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对被执行人房产、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实行集约化网络联动查控和线下集中查询,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98%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达100%。
二、试点任务
坚持党对执行工作的领导,优化执行外部环境,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大格局,切实提升执行质效。
三、改革路径
(一)调整执行管理思路
科学应对受理执行案件数量急剧增长的态势,推进执行工作专业化、精细化,采取繁简分流、分段集约办案模式,有效提升办案效率。
(二)合理配置执行力量
采取科学整合和市场化手段解决法院执行干警人手不够、执行力量分散、协调难度大的问题,对执行人力、物力进行统一配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科学测算,适当增加人手。同时,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将同质性、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分解到相对应的工作小组。
(三)科学制定办案流程
变零散工作为批量工作,变单兵作战为团队协作,实行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作业模式,构建执行财产集约查询机制;聚合执行,针对被执行人相同的案件集中办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置、分配财产。
四、实施措施
(一)整合执行力量,明确责任分工
根据工作性质将东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划分成三个工作组,即综合组、实施组、强制组。各组职责如下:
1.综合组:负责案件的基本梳理和分流,快执案件(简案)执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等。综合组分为四个小组:登记审查小组、查控送达小组、速执保全小组、协调调研小组。
(1)登记审查小组: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终本案件合格性审查登记,案款发放登记、信访材料的收转等事项的转督办工作。
(2)查控送达小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工作,并送达相关文书。
(3)速执保全小组: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委托执行案件及其他简易案件。
(4)协调调研小组:处理数据统计、材料撰写、协调沟通、涉嫌拒执罪材料的移送等综合性事务工作。
2.实施组:负责对经综合组梳理后的精执案件(繁案)的执行、实施涉企经济影响评估等。实施组实行团队化办案模式,即“1名法官或执行员+1名书记员+1名辅警”办案团队。
3.强制组:负责配合实施组完成司法拘留、查封、扣押、冻结、房屋腾退等强制措施。
(二)准确区分案件类别
根据下列标准将案件分为两类:快执案件(简案)和精执案件(繁案)。
1.下列案件可以确定为快执案件(简案):
(1)已经保全到位的银行存款、上市公司股票、支付宝(余额宝)账户等财产足以清偿债权的案件;
(2)经查控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且不用变现的案件;
(3)财产保全案件;
(4)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在短期内办结的案件;
(5)可快速执行的罚金、罚没财产类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件;
(6)其他可以快速执行的案件,如协助办理车辆、房产过户类案件。
2.下列案件可以确定为精执案件(繁案):
(1)经过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及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存款等可直接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4)非法集资类案件及涉申请执行人众多的群体性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
(5)涉黑涉恶类案件;
(6)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腾退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
(7)上级法院、人大监督及本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8)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迁让类案件;
(9)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的案件;
(10)其他不宜适用快执程序的案件。
(三)缩短案件办理期限
原则上快执案件(简案)24个工作日内结案,精执案件(繁案)3个月内结案(法定期限6个月)。
1.立案
申请执行人提交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法定期限7日)。
2.案件分配
立案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分配承办人(法定期限3日)。
下列关联案件指定由同一执行团队集中办理:
(1)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同一的案件;
(2)执行拍卖、变卖的标的物相同的案件;
(3)多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
(4)其他关联案件。
3.案件信息反馈
承办人接收案件后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法定期限3日)。
4.执行通知
承办人接收案件后2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如下文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定期限10日)。
5.网络查控
(1)提交查控:承办人收到案件2个工作日内提交(法定期限30日)。
(2)冻结存款、股票等:线上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封、冻结;线上不能查封、冻结的,本市范围内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下查封、冻结,本市范围外的1个工作日内进行线上委托查封、冻结,或者5个工作日内线下查封、冻结(无法定期限)。
(3)划拨存款:冻结后15日内划拨,案款到账后由登记审查小组登记造册(查控系统设定最短期限15日)。
(4)文书送达:采取执行措施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无法定期限)。
(5)案款发放: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并报登记审查小组登记造册(法定期限30日)。
6.司法拍卖
精执案件(繁案) 资产处置:
(1)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拟处置资产权属状况、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情况及瑕疵等情况的调查(无法定期限);
(2)调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拍卖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无法定期限);
(3)拍卖裁定生效后,立即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拟拍卖资产的议价、询价工作(无法定期限);
(4)需要委托评估的,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整理并移送立案庭(无法定期限);
(5)立案庭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并敦促评估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立案庭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0.5个工作日内移送实施组(无法定期限);
(6)承办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无异议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法律文书的制作并挂网拍卖。一拍流拍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挂网二拍(法定期限30日)。二拍流拍的,3个工作日内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并挂网变卖(法定期限15日)。
7.案件流转
精执案件(繁案)和速执保全小组不能执结的案件,在立案后24个工作日内流转给执行实施组(无法定期限)。
8.信用惩戒
(1)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立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2)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情形的,及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9.案件办结
(1)快执案件(简案)由速执保全小组在立案后24个工作日内执结,并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卷宗归档(归档无法定期限);
(2)精执案件(繁案)由实施组在立案后3个月内执结,并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卷宗归档(归档无法定期限)。
(四)实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
严格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在受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在执行时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针对涉企经济影响制定应对措施,使案件的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五、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加强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东宝区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建立长效的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执行案件繁简分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试点创建工作作为东宝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重点工程推进,成立东宝区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试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共东宝区委副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李荆龙任组长,东宝区副区长、东宝公安分局局长徐金华、东宝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汪明、东宝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肖军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东宝工业园管委会,东宝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相关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有序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局局长谭平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先行试点创建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综合协调工作。
(二)强化沟通汇报。在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加强部门间的会商研究,并积极主动向东宝区委、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争取对东宝区法院创建工作给予指导以及在资金、物资装备、外联工作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三)强化政策宣传。通过“送法进企业”、信息简报、新闻报道、典型案例、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对改革政策、改革措施、改革成效等进行宣传解读,提升东宝区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的社会知晓度与影响力。
东宝区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试点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