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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区人民法院关于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开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3-01-03 11:14:54

为进一步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全面加强涉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主要指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群体性证券纠纷等四类诉讼、执行案件。

第二条 建立立案“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手续完备的案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立案审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移交相关审判执行部门等工作。

第三条 建立保全“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实行优先保全。

第四条 加快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完善保全风险评估,灵活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条 建立多元化解“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一律引导先进行诉前调解,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合,发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畅通司法确认渠道,快速高效化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立案。

第六条 建立送达 “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安排专人进行送达,能够采用电子送达的,优先采用电子送达。

第七条 建立审理“绿色通道”。组成涉中小投资者案件专门审判团队,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严格按照 “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轻重分离”工作要求,指定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进行审理;当事人要求调解的,人民法院应于当事人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目内进行调解;当事人要求不进行调解的,优先安排开庭审理;对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的,及时做出判决。

第八条 严格审限管理。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在2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在5个月内审结。

第九条 建立执行 “绿色通道”。对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执行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执行时应尽量缩短指定履行期间,努力快速实现胜诉方权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