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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研究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3-04-16 10:15:00

   

论文摘要:

现代社会中,司法不仅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而存在,而且是作为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立以司法公信力为核心的司法信用体系即司法公信力,让民众把司法作为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自觉选择,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必经途径。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本文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谈起,针对现阶段我国司法公信力流失的客观现象,通过分析现阶段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特征,现状,及其流失的原因等问题,对如何重构司法公信力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全文共计6565字。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司法权威

以下正文: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机制,是法律权威得到保证的最后关口,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将司法置于崇高的地位。而司法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价值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如司法这一处理纠纷机制丧失公信力,后果将极其严重。这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河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也败坏了。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公信力来源于英文的“Credibility”,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1它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的,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动机、行为所表现出的信心、信任或信赖。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在司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2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二、司法公信力的价值作用

随着法治国家的逐步推进,司法公信力的高低,不但关乎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而且关乎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

(一)司法公信力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

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三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司法公正是产生公信力的基础,而公信力又是获得司法权威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公信力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司法机关作为依法治国的支柱力量,没有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或者说司法机关如果不建立起公信地位,依法治国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助于依法治国战略的有效实施。3

(二)司法公信力是构建稳定社会秩序的有力手段

人类解决纠纷与矛盾的方法不外乎两大类:一是公力救济;一为私力救济。在现实生活中,决定公民选择司法手段而非其它手段来解决纠纷的因素是复杂的。公民在有可能和有能力选择是否将纠纷引入司法领域的前提下,不仅仅考虑到国家和法律的权威性,还要考虑到诸如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司法效益等因素。如果公众普遍缺乏信任,必然导致大量应该由公力救济手段来解决的纠纷而流向私力救济一方,这必将影响国家政治局面的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化身。通过公正司法,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才能使社会纠纷最终通过法律的渠道得以化解,实现司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的职能目的。否则,将会导致上访、缠诉的增多,甚至有的通过私力报复对方,激发新的社会矛盾。4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公信的这一重要功能必然有利于构建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

(三)司法公信力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

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制约,我国的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司法手段相对有限,从而导致我国司法效率一直不高。如此以来,公信力对于司法成本的降低、司法效率的提高的意义不可小觑。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司法活动的各司法机关、司法组织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协作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二是侦检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合作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三是司法活动中诉讼参与人对司法体制、司法程序、司法人员的信任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四是普通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可,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与支持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三、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原因探析

(一)司法公信力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急剧转型,从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社会利益主体和与利益主体密切相关的分配关系、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直到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权益的诉求也愈加强烈。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的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是,在道德失范的社会大环境下,社会诚信体系崩溃,司法体系也出现了信用危机。目前,诉讼的过分迟延、正义实现成本的高昂、个案裁判的不公、司法贪腐等使得民众对司法产生怀疑;媒体不断曝光的法律白条案结事不了、执行难问题顽固地困扰着司法机关;一些认为赢了官司却输了钱的诉讼当事人对司法公正表现出强烈的不信任。司法公信力危机成为司法理论和实践都不可回避的事实。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1、司法不独立——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因素

制度是司法公信的核心层面,司法公信力更多地靠先进的司法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来塑造和体现。司法独立目前已成为各国普遍承认的司法制度原则,因为司法要取得公信,关键在于独立。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典型的就是三化,即行政化地方化非独立化。在司法机关的内外部都无法保持独立的司法体制下,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会将自己的意见与心声通过一定的途径反映到有权制约审判机关的权力主体,希望通过办案机关以外的权力来影响、干涉司法进程,而有关机关为了体现自己权力的正当性,常常会通过批准信件、行使质询权等方式来具体地过问具体个案,甚至会将权力机关的具体意见强加给司法机关,这种作法一方面容易导致司法活动的庸俗化;另一方面也延宕了司法审判的效率,加大了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难度,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利于司法权威的塑造;反过来没有权威的司法又直接导致当事人及公众不能认同判决,除了当事人在可能情况下拒绝执行判决以外,还会对生效判决进行无休止的上访、申诉,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并进一步消解司法权威。5

2、法律观念——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心理因素

传统法律观念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深层意识原因和历史原因。在中国人的意识和理念深处,我们还是一个崇尚权力、权力至上的社会,我们还是一个不习惯讲规则的社会,我们还是一个尚未摆脱熟人关系的社会,遇事不靠法律、不讲程序,我们存在着片面的工具主义法律观,过度的国家主义法律观,泛道德主义的法律观以及过分理想的无讼法律观,使司法获得公众的认同存在无形的障碍。

首先,在我国,国家本位主义的法律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人们的思想,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其次,在法与德的关系上,中国古代社会的主导认识和主流思想是道德在法律之上,是法律的法律,法律与道德相比,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只是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在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往往是屈法律而全道德。最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最根本价值取向当属无讼的法律心理。中国传统文化历来重关系,轻契约(制度 )”尚人治、蔑法治6这使得从古到今中国的老百姓心中都对司法有一种不信任感,有惧讼厌讼仇讼的观念,习惯于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而不愿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3、法官素质——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因素

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司法主体(本文仅指法官)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司法主体要从自身查找原因。司法公信力主要通过法官的司法行为来体现,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直接因素。由于我国自古就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官和法律职业群体,法官的职责历来由地方行政官员统一行使,而建国后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在历次政治运动的冲击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法官职业化建设未能受到重视,缺少完备的法官培养和管理机制,使得目前我国高素质的司法人员仍相当缺乏。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司法机关或司人员对人民群众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不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举止不文明等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强,脱离人民群众,导致司法与社会公众情绪的对立,使得司法失去了公众的信任和信赖。

四、司法公信力重构的路径思考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一个国家的司法之基,更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法官的立身之根。当前,司法公信力要获得提升,当务之急是在司法体制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在司法运作上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权威上重树司法机关和法官形象,在司法腐败的遏制上斩草除根,在司法公正上取信于民。我们只有结合中国实际、创新思维,才能创造一切条件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7

(一)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是重要因素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宪法原则,它是司法权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定性所要求的一种理性自治状态,其核心是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完全自主,不受外部因素、特别是政治系统的其他部分的干扰。司法独立的实质是具有司法独立人格的法官的独立。关于法官的独立,关键是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官的保障机制。一是要创建新型的法官制度。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要培养法官的独立的人格,必须从制度上为法官独立人格的形成提供外在的条件,这就有必要创建新型的法官制度。比如要建立法官选任制度;改变现有的法官等级制度;健全法官的保障制度;实行法官定期交流制度;确立法官自律制度等等。二是要落实法官身份失却和辞退的制度。我国《法官法》虽有对法官予以辞退的规定,鉴于法官法对法官身份失却事由、法官身份取消程序或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法官罢免、辞退措施混同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措施,没有考虑到法官职业特点的情况,在实践中对法官的辞退很难落实。因此,应当从制度上对法官身份失却事由特定化,法官身份取消和辞退法定化。从而以疏通法官身份失却和辞退的渠道,保证法官的高素质。三是要废除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制度。使法官真正实现相互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的独立,消除法官的身份制和单位制。这就要求将法院的整体职能进行恰当分化,将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人员和不行使审判权的行政管理人员分离开来,并保证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人员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的。8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体制改革是重要途径

当前司法体制问题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障碍。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诉讼制度、审判方式和法院管理改革全面铺开和取得初步成效之后,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为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确保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宪法第127条第2款所确定的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所形成的体制不宜改变,下一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宜直接由上一级法院领导。但党务、人、财、物等的管理体制,又确需要改为由法院系统管理的体制,这可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或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新的体制。关于经费等方面的管理。为有效排除地方行政机关可能对司法工作造成的干涉,确立有效的抗干扰机制。法院的人、财、物权应由最高法院掌握,司法经费由全国统筹。可将法院的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将法院经费单列,同时最高法院通过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由地方各级法院上缴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由最高法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的实际,统筹安排下拨费用给省高级法院,再由省高级法院直接下拨给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方面管理。应改变行政机关管理法院机构人员编制的作法,实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法院二级管理的方法,即由高级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编制管理、人事管理的总体规定,对辖区内的各级法院进行具体的管理。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尊重和保障人权是重要环节

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司法的价值在于它对基本人权的维护和保障。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的标尺和动力。现在,随着人权意识的普及与提高,司法程序和司法裁判应体现人道主义的文明性已成为国际化的一种司法趋势。因此,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司法执法从粗暴的运作方式和运作态度中矫正过来,将人权保障作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官最关注、最重要的修复和改造环节,这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来源。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公平正义是重要的价值取向

司法的公信力有两项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一是要有制订良好的法律,即是公序良法;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即使公众推崇和信仰。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为了防止司法专断并方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结果的有效推断,从而维护稳定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司法必须缘法而裁判。这就要求法官的司法裁判必须根据现有的法律,必须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得以最佳地融合,必须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当前,在社会结构变动加快,利益关系多元,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在司法公信力已十分脆弱的情况下,法官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法律给予必要的创造性的适用。也就是说,法官应在坚持依法、及时、合理的前提下,采用司法、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逐步建立并从司法执法活动中保障社会公众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从而使司法真正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从而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权威化,以此来提高司法公信力。9

(五)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是重要权威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司法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司法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司法制度才能建立。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建树司法权威为核心才能提高司法公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取得了巨大进展,也培养了许多法律人才,但随着法制的强化,却出现了司法权威弱化的局面。法不是单纯的思想,而是有生命的力量。因为,案件总是具有相对性,永远无法达到绝对公正,司法公正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而从司法稳定社会秩序的终极目的来看,让受众感受不可抗拒、不可侵犯的司法尊严和神圣,因而引发促使其内心服从的力量,正是司法所需的。10可以说,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我们从另一层意义上来说,现代司法的核心就是营造司法权威,取得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因此,司法权威特别是法官权威是最重要的权威。

(六)提高司法公信力,遏制司法腐败是重要保证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要确立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从, 必须首先做好对司法机关自身的权力治理工作。而权力治理的关键是规范法官行为,遏制司法腐败的滋生。我们要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除要大力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严把入口关、强化教育关、过好考核关、疏通出口关外,更重要的是完善和构建监督的落实机制、惩处机制、激励机制。只要我们紧密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队伍建设的实际,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多管齐下,就一定能遏制住司法腐败,树立起司法诚信,并使公众从身边的一点一滴中体会和感受到法官司法公信的力量。

目前我国国内学界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刚刚起步,整体研究水平有待提高,研究视野还需进一步拓宽,我们惟有从司法体制上进行改革,从机制上进行创新,从法官行为上进行规范,才能解决影响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各种问题,才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和机制,才能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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