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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会议工作规则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2-08-02 15:17:00

   

第一条     院务会的主要任务是汇报前一阶段的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第二条     院务会由分管机关的副院长主持。会议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及各庭、室、科、处、队负责人。

第三条     院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每次开会时间,由院长决定。

第四条     院务会由办公室组织,并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要作好充分准备,拟定讨论及汇报提纲。发言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及建议措施。

第六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中途不得擅离会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院务会作出的工作部署,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第八条    院务会由办公室派员记录,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