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区人民法院 破产债权争议诉讼“零”收费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民法典》、《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法规,结合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案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破产债权争议诉讼“零”收费的意义
破产企业在起诉或败诉的情况下,因企业已经达到破产界限,缺乏清偿能力,“零”收费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诉累,使债权人得到更多的清偿,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二、实施破产债权争议诉讼“零”收费的规则
(一)本办法所称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包含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和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包含: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债权清偿的顺位、有无优先权等纠纷。
(三)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包含:债务人清单中记载所欠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四)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均不再要求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实行“零”收费。
(五)为避免审判程序的滥用和审判资源的浪费,破产当事人因自身错误造成的诉累负担与费用支出,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不适用破产债权争议诉讼“零”收费。
三、实施破产债权争议诉讼“零”收费的法律效果
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这一规定体现了减少债权人的维权成本,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设计。因此,“零”收费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
四、实施破产债权争议诉讼“零”收费的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