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附条件”如何认定?这个案例告诉你!
借钱给合作方救急,没签书面合同,也没写什么时候还。后来借款方说:“等你先把银行贷款还清、把我公司给你做的抵押担保解除了,我再还你钱。”这话听起来像“附条件”,也像“定好了期限”,但法律上到底算什么?
此前,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两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把这笔“糊涂账”算清楚了。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甲公司因经营周转需要向乙公司借款70万元,乙公司通过银行账户转账交付,甲公司当日出具收据确认收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24年5月,乙公司向某银行贷款,甲公司为这笔银行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双方约定,待乙公司先还清银行贷款、解除甲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后甲公司再偿还乙公司的借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点是:甲公司提出的“待乙公司先还清银行贷款、解除甲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后还款”的承诺能否构成附条件的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借款关系和担保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甲公司把“乙公司先还清银行贷款、解除甲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这一属于另一法律关系的不确定事实作为还款义务的履行前提,在没有书面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产生“条件未成就、还款义务就不发生”的效果。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院指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收据中也未载明还款期限。甲公司主张的“乙公司先还清银行贷款、解除甲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等前置事实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均不确定,不构成明确履行期限。这种情况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债权人乙公司可随时请求债务人甲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甲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以不确定事件作为还款起算参照,致使还款期限无法确定的,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应认定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履行;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投资协议等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在无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得以关联法律关系中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生意场上讲人情,也讲规矩。法官提醒,企业间借款,别怕“伤面子”就不写合同。借款金额、交付方式、还款期限、是否计息、逾期怎么赔、担保和借款是不是绑在一起,最好白纸黑字写清楚。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离不开市场主体的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将交易条款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商业伙伴的尊重,更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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