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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方法》读后感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2-07-06 09:56:57

付雪梅

《裁判的方法》一书是在梁慧星教授各地讲课稿基础上整理而成的,总体来说比较浅显易懂。大篇幅在讲法律解释的方法,更偏向于法律思维。该书共分为五讲,依次是:一、裁判的方法概述;二、法律解释的方法;三、法律漏洞补充的方法;四、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五利益衡量。梁慧星教授通过大量的案例深入浅出地阐述法律解释的方法,对法律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来说,这都是一本优秀的法律读物。

我个人比较感兴趣的一块是第二讲有关法律解释方法的解读。这一部分语言通俗又严谨,把一般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各种解释方法都写清楚了。在读这本书之前,对于法律解释尤其是裁判中的法律解释认识比较浅薄,知悉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理学的课程,因其理论性较强,一直以来都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心存糊涂概念,思路不清晰。读完此书之后,颇有醍醐灌顶之感。

首先,对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法律的灵魂在于实施,法律不经解释即无法适用。法律规范是“死”的,法律解释是“活”的,通过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让“刻板”的法律规范生动活跃起来。法律规范是抽象概括的,案件事实则千差万别,如何在不同的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需要法官创造性地去解释法律;社会是变化的,法律是相对稳定的,如何让相对不变的法律跟上时代的步伐,也需要法官在法律解释中填补价值、弥补漏洞。所以,正如梁先生所讲:“法律问题说穿了是个解释问题,即法律问题的本质是解释问题”。法官裁判案件,判决中适用法律正确与否,实际上最终体现为对法律的解释是否正确。法律之所以需要解释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可能性。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的本性即语言文字的多义性和模糊性以及社会的复杂性、变化性所决定的。法律解释的可能性是一方面因为私法的本性。即民法是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合同、侵权行为),它不像公法,例如刑法,涉及国家的治安秩序、社会的公共秩序。这就决定了法官可以通过解释增加法律的灵活性,甚至通过解释创设规则,从而有利于及时解决纷争,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法官具有能动性,其依据自己的生活经验、高度的法律素养以及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能够让法官通过法律的弹性解释来解决现实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复杂案件和新型案件。

其次,对法律解释的方法有了通透的了解。法律解释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有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和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方法。但是没有一种解释方法是万能的,每一种解释方法都有其优势和缺陷。以下主要讨论的范围是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即其是指找法的结果找到现行法上有一个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文后,为了确定这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所采用的解释方法。梁先生将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分为四个类型十种方法。文义解释是最基本的方法,是任何一个法官,裁判任何一个案件,都要用到的。民法解释学上有一条规则,解释法律必须由文义解释入手,应当尊重法律条文的文义。但是,由于语言的多义性和模糊性,文义解释可能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这个时候就需要求助于其他解释方法了。体系解释成为首选。因为法律条文不是孤立存在的,是存在于具有一定逻辑关系的整体法律体系中的,通过考虑法律条文在法律上的位置以及前后的逻辑关系,确定含义就不会犯断章取义的毛病。但体系解释也有其固有的缺陷,法律体系由于是人为立法可能存在失误或者考虑其它的因素,在某些时候也会产生逻辑混乱。此时,体系解释就失灵了。我们可以通过立法解释,追溯立法者的原意或者立法渊源来找寻立法本意,不失为一种很好的解释方法。但须注意的是,立法解释也有局限性。那就是一般立法的年代较为久远,社会生活发生了根本变化,恪守立法原意,就显得僵化了。此时,值得参考的还有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这些解释包含了更多的创造性,也因此需要法官在运用时格外谨慎。

通读此书后,对法官裁判的逻辑,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了更深刻的感悟,法官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关键在于法律解释。每个民事案件必须经过法院审理这一程序,法官所审所判即让我们看到《裁判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真正运用。身为一名政法干警,要提高政治站位,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坚守自己的初心和使命。同时,要不断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专业本领。作为司法人员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